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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0:16:56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Water Quality Pollution Incidents at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form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handling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at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Huizhou City, detailing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response procedures, and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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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4日 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目录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衔接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市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3 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2.4 地方机构职责 2.5 应急行动组及其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预防和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事态研判 3.5 应急监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 应急处置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3 总结评估 4.4 恢复与重建 4.5 保险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人力资源保障 5.6 区域协作 6 监督管理 6.1 方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监督考核 6.4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方案解释部门 7.4 方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一览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惠州市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亚湾开发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水质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或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 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其他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3.2 重大水质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或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入海河口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5)其他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3.3 较大水质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或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内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3.4 一般水质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级别的。 1.4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生物性卫生安全事件除外)的应对工作。 1.5 预案衔接 《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是《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专篇。鉴于本预案对下级(区级)预案的指导作用,涉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各县(区)应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人民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损害,按属地管理原则,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应急处置产生次生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当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现场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供水公司应急机构、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组成。 2.2 市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现场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惠州海事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监督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设施的抢险保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包括污水)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港口危险货物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或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的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负责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作物、水产品受污染情况的调查鉴定工作并协调处理;负责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家畜家禽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移,统计受伤人员情况,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搜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控制与冷却,事故后的洗消工作。 惠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3 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司法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在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或不当情况实施监督。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商业储备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所属国企制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特别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设置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专章,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消除水污染隐患和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受污染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环节,并参与涉及流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等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协调配合东江流域重大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供水水源水质突发污染应急预案,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惠州水文分局:负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4 地方机构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源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河道内拦截坝、节制闸、分流沟等工程设施拦截或分流污染水体。 2.5 应急行动组及其职责 2.5.1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成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专家组主要由水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化学品和危废处理、水文、水利、供水、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风险源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等级; (2)对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发展态势作出估计; (3)为污染源控制、水利工程调度、水质监测、卫生防疫、供水公司深度净化等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4)指导事故后评估与应急科研工作。 2.5.2 事件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惠州水文分局、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及受影响的供水公司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调查人员赴现场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向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切断污染源和其他控制污染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2)协助应急监测组开展现场水质监测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发展; (3)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向下游发出预警建议,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断事件级别和预警级别并向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 (5)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6)配合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现场应急管理工作。 2.5.3 应急监测组 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制订水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实施与质量控制; (2)统一协调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家组报告应急监测结果。 2.5.4 供水和调水事务组 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及受影响的供水公司等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水源净化、备用水源以及污染物截留与处置等应急工程的建设工作; (2)制订东江、西枝江流域水闸系统的应急调度方案;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总体要求,协助上级水利部门和事件影响区域的水利主管部门做好东江、西枝江流域水闸系统的应急调度,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事件对供水工程的影响。 2.5.5 交通和安全组 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协助当地警方对危险源周边区域和事故危害地区实施警戒,实行交通管制,追查处理散布谣言影响社会稳定者,维持社会治安等。 2.5.6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新闻发布。 2.5.7 后勤和医疗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及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2.5.8 排查巡查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惠州水文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性质及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事件损失等方面的意见。 2.5.9 应急救援队伍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水务集团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组成,必要时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本地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具备环保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配备先进和充足的装备。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收集水源地水质异味、异色等突发事件信息,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12369热线、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市水利局负责收集枯水期取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7)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或上游所在地发现的死亡畜禽,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的气候信息; (9)惠州水文分局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的水文信息。 (10)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现场指挥部以及应急专家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市现场指挥部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同步通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 3.2 预防和预警 3.2.1 预防工作 3.2.1.1风险源清查与排除 (1)县(区)人民政府须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企业和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2)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风险源调查,建立重点风险源动态数据库,并与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库。调查对象包括影响水源地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主要排污口、水闸、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养殖业污染源等,重点调查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有毒有害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和存放位置,各类污水排放量、排放方式、处理量和处理率,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水闸的运行调度方式等。 (3)对于调查明确的重点污染风险源,市和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效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输送管线等特殊设施,确需穿越水源的,必须配套泄漏预警及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专项应急方案。 3.2.1.2 风险防范措施 (1)公安、交通、海事、公路和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公司应根据职责,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在跨水源地的桥梁两端设置安全提示牌、减速标志和减速带,桥梁两端设置应急收集池等应急防护措施;对跨水源地的桥梁两侧和因交通事故可能直接危及水源地安全的路段设置安全护栏。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 (2)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船只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载运危险货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只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需进入的车辆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3)对于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干线(包括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等)或跨越东江干流及西枝江、沙河等河流的桥梁,其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修编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市公安局指导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修编完善惠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方案,督促惠州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依照公安部门通告限行规定要求,严格遵守行车路线,建立健全穿越水源地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 (6)市水利局牵头制订保障东江和西枝江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水利工程应急调度方案并提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施行,建立联动机制。 (7)水务集团负责修编完善管辖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协助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8)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 (9)惠州海事局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编完善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方案,组织、指导、监督供水公司落实应急方案、抢险方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1.3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1)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推进东江、西枝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尽快完善东江、西枝江沿岸一级支流阐控系统:指导和督促乡镇供水厂完善水质应急处理设施和物资保障,强化进水水质深度处理能力。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属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公司完善水质应急处理设施和物资保障,强化进水水质深度处理能力。 (5)水务集团应加强取水口水质实时监测和生物毒性检测,建立水陆两栖巡逻队伍,配备动态监控设备和取水口应急处理设施(如围油栏、吸油毡、活性炭等),制订应急方案,在应急队伍进场前做预防性处理。 3.2.2 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3.2.3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3.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发生水华灾害事件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叶绿素a浓度大于100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3mg\/L或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6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3×107个\/L;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叶绿素a浓度大于30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4 mg\/L、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2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5×106个\/L。 3.2.3.3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内12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4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叶绿素a浓度大于20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4.5mg\/L、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1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3×106个\/L。 3.2.3.4蓝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内16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6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叶绿素a浓度大于8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5mg\/L、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0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1.8×106个\/L。 3.2.4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4.1 发布预警 (1)发布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惠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3.2.4.2 预警级别的调整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3.2.5 预警行动 一般发布橙色、黄色及蓝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在水厂断面及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及时开展可能需要的饮用水源调度工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水质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6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对于可能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污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向有关省人民政府部门、可能受影响的地市报告或通报情况。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驻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驻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市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市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专家组及相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应根据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发生水华的水域面积及程度、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初判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助应对。 3.5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按照市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市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市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监测机构配合,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市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 3.6.2 切断污染源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事发地各镇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先行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处置方案由市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1)专家组、事件调查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应急监测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调水引流、人工增雨、水体增氧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3)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供水和调水事务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4)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后勤和医疗保障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源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后勤和医疗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6)交通和安全组应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隔离、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 (7)信息宣传组应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物理方法减少和控制藻类增长;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藻类污染物的处理一般需要综合处置,对于藻类细胞本身,可以通过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构筑物气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过预氧化对藻类细胞灭活的方式去除,对嗅味物质、藻毒素等藻类代谢产物,宜采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氧化剂与粉末活性炭吸附单独或组合使用进行控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市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供水保障 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与各自来水厂的联系途径,明确与各自来水厂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向各自来水厂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各自来水厂和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主要来源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各水库应急物资仓库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库,物资包括救生艇、吸油毡、吸油索、吸油拖揽、微普紧急泄漏处理液、除藻剂、防护服、椰壳活性炭、消油剂喷洒装置、液压推车、砧板、聚丙烯酰胺、明矾、石灰、漂白粉、焦亚硫酸钠、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碳酸氢钠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任何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监测,正式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后,应当结束应急响应,恢复社会秩序。符合以下条件时,即满足影响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已经稳定达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水源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市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图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1)应急响应结束后,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2)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受伤、中毒的重症伤病人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资源,支持事发区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急处置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2 事件调查 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组织有关专家、部门和技术机构查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经过和造成的损失,总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价,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事发单位制订改进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3 总结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市现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本部门应急方案进行修正。 4.4 恢复与重建 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治次生、衍生事件。 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在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持恢复与重建工作。 4.5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类应急专家加强联系,与省市应急专家库管理部门加强沟通,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及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成专家组,及时到达现场,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条件成熟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3)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聘请专业研究机构建立“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为事件预警和应急决策提供高效的科学工具; (4)建议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专业研究机构制定“东江、西枝江水源地水质应急水利调度方案”,通过东江、西枝江流域的水利设施的综合调度,达到减少污染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目的。 5.2 资金保障 各级市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各供水公司也应安排其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装备、物资筹备、应急演练及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5.3 物资装备保障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应加强对水源地重点污染风险和水源地水质监控能力建设,增加在线监测、快速检测仪器及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时能有效应对。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应加快水源地特别是东江西枝江流域水源地建设水质在线监测仪,装备快速监测仪等监测设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能有效应对。 各供水公司应加强取水口水质实时监测,配套建设水质监测站,东江和西枝江流域水源地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水源地应建立水陆两栖巡逻队伍,配备动态监控设备和取水口应急处理设施(如围油栏、吸油毡、活性炭等),在应急队伍进场前做预防性处理。另外,各供水公司也应推进建设生物毒性监测实验室。 其他应急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应增加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设备,保证在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和处置。 5.4 通信保障 地方各级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市现场指挥部、各供水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应急人员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节假日须安排人员值守。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迅速调动有关人员、物资到位。应急值班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安排。 5.5 人力资源保障 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地方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队伍; 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与有污染处置能力的企业合作,提高污染处置能力。建立与省生态环境厅、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机制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交流机制,定期更新咨询专家组人员,确保应急期间能及时得到调用有经验的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参与技术指导与救援工作。 5.6 区域协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合作与联动,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6 监督管理 6.1 方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和相关专项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由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一到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环境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以检验应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组织对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专项应急方案进行修订。 6.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检验、预报、处置等专门人才。 6.3 监督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方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应急方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6.4 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是指: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仓储、运输过程发生事故泄漏或偷排漏排等情况,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水质的事件;企业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造成大宗污水外排,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水质的事件;取水口周边集水区积聚的污染物突然大量泄入水体,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事件;水源水缺氧、水华等其他可能危及供水水质安全的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方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修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4 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0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0〕45号)中《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废止。 8 附件8.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一览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日常职责应急职责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负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监督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4)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5)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检查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对各类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落实工作。(6)指导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编制内部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负责组织实施较大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成员单位市水利局(1)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2)指导应急水源的建设;负责配合做好水质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或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的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负责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作物、水产品受污染情况的调查鉴定工作并协调处理;负责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家畜家禽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搜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控制与冷却,事故后的洗消工作。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移,统计受伤人员情况,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成员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协调配合东江流域重大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包括污水)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港口危险货物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等气象信息。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包括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器材购置与维护、应急培训、抢险救援等经费)。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源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河道内拦截坝、节制闸、分流沟等工程设施拦截或分流污染水体。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在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或不当情况实施监督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员单位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商业储备供应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受污染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环节,并参与涉及流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等事件的调查处理成员单位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成员单位市国资委\/督促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所属国企制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特别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设置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专章,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消除水污染隐患和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成员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设施的抢险保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区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编制供水水源水质突发污染应急预案,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惠州海事局负责受污染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成员单位惠州水文分局\/负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ter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函〔2024〕83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4-10-15 10:16:5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应急管理 |
| CMS Category | 应急管理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3)
| unkn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83号 | formal |
| unkn 惠市环〔2020〕45号 | formal |
| prov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named |
| prov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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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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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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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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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 | named |
| unkn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 named |
| unkn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 named |
| unkn 大亚湾开发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 named |
| unkn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 named |
| unkn 惠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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