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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民政局 ACC. 5385825

Explanation on the Amendment (Draft) to the Organic Law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and the Organic Law of the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Issuer
深圳市民政局
Date
2019-05-22 16:01:5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explanation of a draft amendment to extend the term of office for villagers' committees and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s from three to five years, aligning with the term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It outlines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consultation process, and rationale for the change.
Full text · 原文 728 字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李克强总理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出明确指示,提出了工作要求。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与有关文件的衔接,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