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6-12-08 15:10:51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of Foundations in Shenzhen

关于加强深圳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深民函〔2016〕165号 mzj
This notice forwards a national directive and imposes additional local requirements on foundations in Shenzhen to strengthen the oversight, dynam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supervision of their special funds to ensure compliance and prevent misuse.
Document Text 2,318 characters
深民函〔2016〕165号各基金会: 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附件1),明确了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基金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对于基金会发展的重要性,把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纳入基金会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分析专项基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动态管理。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且与基金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重要问题。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会应当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专项基金活动,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定期清理整顿下设的专项基金,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建议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管理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募集、存储和流通的风险监控,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用途正确。 三、信息公开。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在设立专项基金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附件2),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季度专报(附件3)的形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四、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把基金会专项基金作为社会组织抽检的重点检查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附件: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备案表 3.基金会专项基金季度工作报告深圳市民政局2016年2月4日附件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还有个别专项基金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这些行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给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一是严把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是规范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全面加强管理。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四是落实信息公开。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五是定期清理整顿。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要求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动了解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并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发现基金会在专项基金管理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告诫,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开展经验交流,树立正面典型,进一步推进专项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民政部2015年12月24日
Topics
nonprofit regulation financial oversight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深民函〔2016〕165号
Publisher 深圳市民政局
Site mzj
Date 2016-12-08 15:10:5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社会组织管理
CMS Category 其他政策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851caa50c08af73734889abaa63a0f4972d53830c67bcadd9f0d0b6ac7c11d0d
Compare with archived HTML
References (3)
unkn 民发〔2015〕241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formal
unkn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 formal
unkn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