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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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14:33:02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henzhen to Leverage the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Work (Trial)
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This plan outlines measures to cultivate and suppor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articularly social welfare NGOs, to serve as key platforms for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s and transform the government's role from service provider to service purchaser.
Document Text
2,649 characters
为扶持培育民间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培育民间组织,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条件 1.民间组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承担部分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市民间组织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互益性的经济类民间组织发展较快,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发展相对缓慢。要改变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政府应从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生产者向购买者转变,建立以“公办福利机构为基础,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服务运行模式。这就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组织,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2.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是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互益性民间组织不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大众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宗旨决定了其最贴近社会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力量。因此,加速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对于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类别和途径 3.分类扶持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大力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要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大力培育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要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运行机制。 4.探索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的思路,推行“三个一批”的扶持培育办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通过改造转化依法登记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选择一批现有的民间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创新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 5.改革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体制。原则上,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由市或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专业性强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担任,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 6.建立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行业管理服务体制。整合提升并充分发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作为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会员包括所有正式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个人会员)和市、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团体会员)。协会不直接面向社会提供社工服务,主要行使社工培训、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等职责,并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扩大,可在区设立社会工作者协会,并接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服务。 7.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得选派公职人员到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任职,不得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有财产权方面的直接关联,在职能、组织机构、人财物方面做到完全分离,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法定化、规范化,确保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积极性。 四、制定和完善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8.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基础,推进社会工作是政府重要职责,但要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逐步将政府“养机构、养人、办事”向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转变。政府要将社会工作需要购买的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以合约的方式,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改善和维持其正常运行。 9.设立扶持民间组织专项资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数额,重点给予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资金扶持,包括全市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筹建成立时一次性经费补助,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经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有关项目和服务的经费补贴。 10.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民间组织的平台,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驻,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优良的服务。 11.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慈善捐赠支出税前抵扣。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所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改善服务设施等,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增强社会捐赠主体的信心,吸引社会资金的捐助,使公益慈善资金源源不断涌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社会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 12.依法严格监管。民间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 13.促进自律管理。指导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政治保证作用。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引入香港社工组织和资深社工加强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督导、评价,形成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建设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并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失信惩罚制度,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促进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良性竞争,以及社工人才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
Topics
social work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ublic service reform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mzj |
| Date | 2016-12-20 14:33:02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 |
| CMS Category | 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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