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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ivil Affairs Bureau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 Notice (Shenmin Gonggao [2017] No. 6)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民公告〔2017〕6号)

Issuer
Date
2017-12-18 16:38:43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notice announces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cluding revocation of registration, against social organizations that failed to participate in annual inspections as required by law. It also informs the organizations of their right to appeal and the deadline for collecting the penalty decision.
Full text · 原文 760 字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社会组织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处,逾期不交,则视为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1513。 联系电话:82485319,举报电话:25832723。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