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5-08-19 16:03:05

Notice of the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egal Advisors of the Shenzhen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深南府办〔2015〕10号 szns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nd regulates the legal advisor system for the Nanshan District Government and its subordinate departments, outlining appointment procedures, qualifications, funding, and scope of duties to promote law-based governance.
Document Text 3,070 characters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实施方案》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应当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列入各单位财务年度计划。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以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法制部门人员为主,同时包括所聘请的律师。 第五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区法制部门”)为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规范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制部门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的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1-3年。 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可以聘请1名以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重大合同; (五)参与协助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审查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依据、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区政府、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事业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区法制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区政府批准。 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并制发聘书。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泄露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在外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提供的法律意见存在专业失误,给聘用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区政府、各区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属职能部门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区法制部门,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Topics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public sector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深南府办〔2015〕10号
Publisher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zns
Date 2015-08-19 16:03:05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法治政府建设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dist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实施方案 named
prov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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