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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16:38:56
Notice of the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nd Consolidation Funds in Nanshan District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and Consolidation Funds in Nanshan District, establishing rules for the sources, expenditure, and oversight of funds related to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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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南山区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效率,根据《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2〕22号)、《关于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暂行措施》(深府办函〔2013〕147号)及其它有关土地整备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落实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所涉及的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包括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各街道办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四条 土地整备工作的项目业务费、市政府划拨给区政府的土地整备工作奖励金等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整备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是南山区土地整备实施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备资金的申请、管理、调配与运用等工作;负责区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和报审工作;负责拟定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预算);负责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审;负责审核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工作资金预算方案;负责委托实施土地整备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办理土地整备项目资金决算手续;会同土地所在街道办将已完成整备的宗地及时移交入库。 第六条 区会计核算中心是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土地整备资金会计核算所涉及的有关工作,包括核对付款审批表签名、盖章的真实性,核对付款合同是否能够准确、真实反映每次拨付款情况,核对报销单是否与项目金额一致等;负责土地整备资金转账拨付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整备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组织测绘、确权、清点、评估、公示、谈判、补偿、土地清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区土地整备中心将已完成整备的宗地及时移交入库。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备项目业务费、工作奖励金等非税账户内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和应急土地整备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 第十条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是土地整备计划的组成部分,按年度编制和实施。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每年年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区土地整备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纳入市土地整备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纳入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主项目及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若干个子项目(以下统称“土地整备项目”),各土地整备项目资金在主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额度内安排。 第十二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及各街道办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资金计划开展工作,未纳入市土地整备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或使用土地整备资金。 第十三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每年年中可根据全区土地整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计划作出调整,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土地整备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区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市土地整备资金,由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进度及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拨付。申请拨付的土地整备资金主要包括年度计划项目调剂资金、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按进度申请拨付)和项目业务费。 第十五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土地整备资金账户,专门存储市土地整备局拨入的年度计划项目调剂资金和土地整备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调剂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一)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审批通过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协调办理项目调剂资金拨付协议签订手续,协议金额为主项目年度计划资金总额的10%; (二)协议签订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拨付调剂资金; (三)调剂资金专门用于年度主项目内各土地整备项目调剂使用;区土地整备中心应按规定期限向市土地整备局汇报调剂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年底,拟订调剂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拟定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价或预算价后,对列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经区政府审查确认,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 项目概算价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拟定,项目预算价依据项目补偿工作资金预算方案的审核结果拟定。 (二)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协调办理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拨付协议签订手续,协议金额为经审核确定的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价(或预算价)。 (三)协议签订后,区土地整备中心按规定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项目首期进度款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30%;进度款的申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80%。经市土地整备局批准,对资金量较少、补偿对象单一、时间特别紧急且实施方案内容较为详实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可申请按协议价一次性拨付进度款。 第十八条 项目业务费是土地整备项目的整备工作业务费,随项目进度款一起申请拨付,存储在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账户中。项目业务费一般为土地整备项目直接补偿费金额的1.5%;涉及房屋置换的,按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价核增业务费计提基数。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到账的项目业务费拨付给区土地整备中心,用于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项目业务费纳入日常经费管理,区土地整备中心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土地整备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费用包括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工作费用,其中: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从区土地整备资金账户中支出,工作费用从项目业务费中支出。各项费用的使用范围执行《关于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暂行措施》(深府办函〔2013〕14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求向区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拨付项目实施费用,并负责将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支付给补偿受益人、技术工作受托方和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应对项目实施费用实施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并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费用分期拨付,按项目预算价拨付各期费用,按决算价结清费用。项目预算价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在测绘确权、清点评估、协商谈判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补偿工作资金预算方案,报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核。资金预算方案应明确如下内容: 1.补偿范围; 2.补偿原则、标准及其依据; 3.测绘确权结果; 4.清点评估结果; 5.协商谈判结果; 6.资金构成; 7.资金预算; 8.其它特殊情况说明。 (二)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对资金预算方案进行审核。专业机构负责相应测绘、评估等技术顾问督导工作;对测绘、评估等技术工作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委托费用按规定纳入技术支持费,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支付给专业机构。 (三)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收到资金预算方案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方案的审核工作,明确项目预算价,并向街道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的项目预算价超过已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概算价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就超额部分的资金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由市土地整备资金解决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及时报市土地整备局核准,并协调落实超额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价确定后,项目实施费用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街道办和利益相关方协商签订项目专项协议,包括补偿协议、技术工作委托协议、不可预见费的费用支付协议等,各专项协议金额为审定的项目预算价对应的预算金额; (二)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按协议执行情况提出拨付各期项目实施费用款项申请,并附上已拨入款项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经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区会计核算中心审查无误后拨付; 进度款项申请总额不得超过协议总金额的90%; (三)土地整备项目资金余额不足以拨付街道办当期申请金额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可在主项目的土地整备资金余额内统筹安排,调剂拨付,并按规定期限向市土地整备局汇报土地整备资金调剂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应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要时可对年度计划主项目内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费用进行调剂使用,费用支付完毕后,将调剂使用情况及时报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的实际使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金额;项目实施工作使用不可预见费金额在核准金额内且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街道办可直接向区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拨付;超过20万元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拨付;超过项目实施方案核准金额的,报请区政府审批并按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不可预见费只可用于支付给补偿利益相关方,与直接补偿费分开核算,并单独签订协议进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在收到项目直接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后,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补偿受益人及利益相关方,并会同区土地整备中心,在上述费用付清后的30天内办理土地移交入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收到区财政部门转拨的项目业务费后,应及时将相关费用拨付给街道办。街道办和区土地整备中心原则上按2:1的比例分配项目业务费。 第三十条 土地整备资金流转中产生的利息为土地整备资金的一部分,由区土地整备中心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整备项目台账。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上一季度的土地整备的资金使用情况,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在每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整备局提交上一季度的土地整备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土地整备项目的结算、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并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其中结算审计对象是街道办,审计内容为直接补偿费;财务决算审计对象包括街道办和区土地整备中心,审计内容为项目全部实施费用。 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费用从区土地整备中心的项目业务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在协议签订后的30天内,向区土地整备中心提出审计申请,区土地整备中心应督促专业审计机构在30天内完成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街道办需提交的审计资料如下: (一)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相关补偿原则、标准的依据或材料; (三)项目的收款、付款凭证; (四)补偿受益人和利益相关方对项目的收款凭证; (五)测绘、评估等咨询单位成果文件; (六)国土部门对土地整备项目补偿范围的审核意见; (七)相关会议纪要及其它有关资料。 项目结算审计需要进行现场查勘、补偿咨询的,街道办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算价确定后,项目直接补偿费拨付金额不足的,街道办提出拨付费用余额申请,并附上审计报告、上期拨入款项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经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区会计核算中心审查、核实后拨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应督促审计机构在30天内完成项目全部实施费用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财务决算审计需要查勘、咨询、提交资料的,区土地整备中心、街道办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和市土地整备局及时办理项目决算手续,结清项目资金。工作步骤如下: (一)区土地整备中心将审计的项目决算价、已审定的概算价(或预算价)报区政府审查确认; (二)区政府确认后的项目决算价未超出已审定的概算价(或预算价)的,区土地整备中心以此项目决算价和市土地整备局办理决算;有超出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将超额部分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并以市土地整备局审定的项目决算价办理决算。 (三)项目决算价确定后,项目进度款累计拨入金额不足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向市土地整备局提出拨付项目整备资金余款申请;项目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超出项目决算价的,超出部分转为年度计划项目调剂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决算价确定后,街道办应和区土地整备中心办理项目实施费用决算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根据市审计机关针对土地整备项目的授权审计安排对上一年度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对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区政府督查室、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整备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 第四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市、区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按照土地整备的项目、地块为街道办建立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街道办未按期落实项目实施方案、未及时支付补偿款,造成土地整备成本增加,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各相关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关于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暂行措施》(深府办函〔2013〕147号)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办法实施以后,因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执行市相关规定。
Topics
land management
fiscal policy
urban planning
Metadata
| 文号 | 深南府办〔2015〕7号 |
| Publisher |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zns |
| Date | 2015-05-21 16:38:5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土地整备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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