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medium 2003-10-02 00:00:00

Notice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eservoir and Lake Pollution

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3〕63号 gz
This notice prohibits and regulates specific polluting activities (e.g., cage aquaculture, waste dumping, construction) within 100 meters of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Guangzhou to protect water quality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ocument Text 722 characters
穗府〔2003〕63号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水库、湖泊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库、湖泊水体和景观受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本市水库、湖泊的污染防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湖泊的污染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水库、湖泊范围是指水库、湖泊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湖泊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源水库从事网箱养殖; (二)排放、倾倒粪便、生活垃圾、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库、湖泊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从事具有经营性质的水产养殖和禽畜养殖活动; (二)开发旅游及其他经营项目; (三)搭建饮食店、窝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五、在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的水库、湖泊,禁止利用粪便和可能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六、水库、湖泊范围内已有的单位或者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水库、湖泊范围内未经批准兴建的水产养殖场点、畜禽养殖场点、饮食店和窝棚等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七、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水库、湖泊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农业、市容环卫、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ter pollu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穗府〔2003〕63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Site gz
Date 2003-10-02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环境保护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