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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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00:00:00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Offices of Various Region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ices set up in Guangzhou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enterprises/institutions from other regions across China, implementing higher-level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directives.
Document Text
1,971 characters
穗府规〔20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 现将《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 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市协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第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四)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在本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派出一个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行政机关,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范围,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国务院部委机关公函等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省级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批件等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列行政机关和第二款所称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持省级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批件等有关材料,由市协作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协作部门核准设立的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自核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第九条 各地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之日起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设立备案申请公函;(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四)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市协作部门应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第十条 市、区协作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驻穗办事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和服务:(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款所列行政机关及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国家大型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市协作部门负责管理和服务;(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政机关和其他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该机构办公地址所在区协作部门负责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 驻穗办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协作部门对外服务窗口办理报告手续。第十二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协作部门和市地税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驻穗办事机构原有名称的,提交派出单位书面申请;(二)变更驻穗办事机构责任代表的,提交派出单位的任免文件;(三)变更办公地址的,提交新址合法办公用房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如决定撤销其驻穗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公函告知市协作部门,并办理撤销手续。第十四条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有关规定的入户条件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入户。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申办居住证,享受本市公共服务。第十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本市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各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应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本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加强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为派出地在穗企业及人员提供生活、就业、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帮助。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regional cooperation
institutional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规〔2017〕4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 Site | gz |
| Date | 2017-03-23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驻外机构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4)
| cent 国办发〔2015〕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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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办〔2015〕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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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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