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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00:00:00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in Guangzhou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interim regulations for promoting new energy vehicles in Guangzhou, including procurement targets for government fleets, local subsidy eligibility, and requirements for manufacturers regarding sales networks,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and battery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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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为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充电设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 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2013-2015年),按照本办法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 生产企业和产品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推广应用产品实施企业承诺公示制度。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本市合理设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须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充电设施及充电设施安装企业。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充电设施安装及服务,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客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客车、专用车使用单位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现场勘察、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根据国家要求具备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在本市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渠道,按照相关要求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条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公示以下信息: (一)车辆主要性能指标: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能量消耗率(工况法)、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方式及时间等。 (二)产品售后服务及售价相关信息:整车产品质保范围及期限、动力电池质保期限;充电接口标准、充电设施型号、勘察及安装流程、相关费用;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救援保障;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产品市场指导价、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金额等。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所销售产品信息后,在广州经贸信息网(www.gzii.gov.cn)上公示。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九条 需要办理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 第十条 税务部门按国家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核实相关车型公示信息及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持购置税免税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 第四章 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适度超前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涉及城市规划、电网规划及道路交通管理等问题,规划、电网、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手续。鼓励在花都区、增城开发区、南沙新区、大学城(包括驻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城、金融城、中新知识城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完善安全保障、服务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充电桩\/机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用电扶持政策执行充电电价,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自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等服务。消费者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部门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在公共区域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合建为主”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快、慢充结合的配套充电设施。 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允许采用收取“电费+服务费”的模式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用电增容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进行用电申请办理。用电价格及电网公司配套电网改造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章 补贴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对车辆购置予以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4、2015年地方财政补贴不退坡。各类车型分年度的中央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领域建设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地方财政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地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本地注册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两级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消费者。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为充电设施投资方。 第二十四条 对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具体申领、拨付流程等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201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单位、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补贴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单位分别汇总车辆销售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提出补贴申请。根据审核情况,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交通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打造城市绿色末端物流体系,研究制定准许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快递物流货车在市区通行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因环境污染需启动《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机动车应急减排工作方案》,实行机动车限行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约束。 第二十九条 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上牌“绿色通道”。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完成信息公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优先办理牌照等业务,新能源汽车上牌时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诚信守法,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服务保障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中止其后续产品获得地方购置补贴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得的地方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企业的公示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三)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完整、规范反映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及媒体可通过登录广州经贸信息网(www.gzii.gov.cn)查询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信息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cri.gz.gov.cn)查询新能源汽车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和信用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面工作。 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出租、物流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务、私人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以及项目统筹安排,平衡各领域资金并提出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制订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市经贸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制订出台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列表: 1.附件1.doc 2.附件2.doc 3.附件3.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new energy vehicles
urban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2014〕64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4-11-28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新能源汽车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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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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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4〕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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