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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00:00:00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Automobile and Auto Parts Export Base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Guangzhou's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specific policy measures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National Automobile and Auto Parts Export Base, aiming to significantly increase production capacity, industrial output value, and export scale b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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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3〕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产发〔2012〕2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州市“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健康发展为主线,坚持提高产业聚集度,坚持增强创新能力,加快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国际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广州市汽车工业整车生产能力超过300万辆,工业总产值超4500亿元,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规模超25亿美元。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产品批量进入国际市场,形成国际先进、自主研发能力较强的汽车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功能齐全的汽车产业链,形成现代化国际汽车制造和物流中心,成为国际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制造加工基地,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2个至3个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二、统筹规划和管理 (三)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出口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广州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质监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以及各出口分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开发区)参加,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出口基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市出口基地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落实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落实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定期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报送出口基地建设情况。 (四)做好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分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分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出口分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出口分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或开发区负责指导和推进出口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落实发展配套资金,制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跟踪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发展动态,报送工作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落实财税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创建和扩建研发中心,建立公共研发、贸易和服务平台,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专业认证,培育自主品牌及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发展国际销售网络,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引进和培养汽车产业高端人才等。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资金年度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进行项目管理。各出口分基地做好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预算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融资。积极推动重点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拓展汽车租赁、保险、代理等新型服务贸易。利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研发自主品牌汽车,提升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 四、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八)发挥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巩固和发展广州开发区和增城汽车产业园区、花都汽车城、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加快番禺自主品牌乘用车生产基地和从化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扶持自主品牌乘用车研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用车加快升级。 (九)加强汽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加大共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进与香港合作研发汽车零部件。建设汽车检测服务平台,推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建立战略联盟,建设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健全产品检测服务体系。建设以广州港南沙深水港区汽车专用码头、白云国际机场、地铁和高速公路为主架构的立体交通网络,完善物流服务平台,为出口基地发展提供强大的基础保障。 (十)重视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培养和引进整车研发、零部件自主创新等汽车产业高端人才,着重引进既精通汽车专业技术、又精通产业管理营销的复合型人才,通过技术入股等激励办法吸引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人才到广州发展。尽快形成汽车产业的研发团队和学术带头人。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做好汽车出口企业资质认定和后续监管工作,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注意跟踪、收集、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在汽车产业预警机制方面的沟通协调作用,引导和协助企业科学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 (十二)营造汽车文化氛围,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发展汽车整车、配件及其用品销售市场,借助每年举办的“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等活动,努力培育汽车文化,使之成为广州汽车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提升广州在国际汽车产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提升创新能力 (十三)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办好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推进大型汽车制造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吸引国内外高水平汽车技术研发机构来广州设立分支机构。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吸收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广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以乘用车为龙头,带动商用车、专用车与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和协调发展。学习借鉴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和新能源开发、汽车电子应用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自主品牌乘用车开发,提升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技术引进吸收以及产品模块化、通用化配套的能力。 (十五)鼓励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自主创新,逐步形成自主品牌研发和生产体系。鼓励企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扶持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自主品牌汽车的研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零部件规模化生产,加快培育汽车电子产业,推进车载系统、导航系统、售后服务、增值服务等在汽车产业中的应用。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十六)鼓励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围绕整车生产形成汽车产业集群,带动二、三级配套厂家在广州及周边地区集聚发展。利用广州汽车产业配套能力强、制造成本较低的优势,鼓励本地产品出口。 (十七)促进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扩大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借助国际专业代理商、销售商和服务网络进入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境外生产、维修、研发、营销网络体系等,扩大出口规模,推动服务本地化,提升服务品质。 (十八)大力发展国际化的现代物流体系。以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依托,打造国际化的汽车及零部件营销和物流体系,运用保税物流等手段推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向现代物流延伸,把广州打造成为全球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物流集散地。 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支持和引导出口量大、市场前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建设,倡导公平竞争。 (二十)建立重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对口联系工作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引导企业取得检验检疫及海关等部门便捷通关服务。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出口运行分析系统和数据资料库。加强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运行分析、监控和预测,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分析及预测报告,引导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automotive industry
export promotion
industrial policy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2013〕34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3-07-16 00:00:00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汽车产业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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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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