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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8 00:00:00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Granting the Yangcheng Friendship Award to Foreign Expert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Yangcheng Friendship Award', a municipal award program to recognize and reward foreign experts who have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Guangzhou'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cluding a cash prize of 100,000 RMB per recip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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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是指: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约来广州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国专家。 (二)应聘(邀)来广州市属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及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应聘(邀)在广州市属高等院校和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教师或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原则上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1\/3,最多不超过10人,已获“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表彰。 第五条 参评“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在穗工作、本人对我国友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本市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本市培养人才,向本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科技发展和国际科技合作提出重要建议,引荐重要资源,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 (一)奖项报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开展“羊城友谊奖”评选表彰活动。 (二)公开发布。经批准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向社会公布“羊城友谊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三)单位推荐。由聘(邀)请或项目承办单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推荐候选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初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拟定初步奖励人选。 (五)征求意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拟定的初步奖励人选征求市外事、公安、教育、科技、经贸、外经贸、卫生、农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审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政府对获奖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奖牌和每人10万元人民币奖金。上述奖金和开展“羊城友谊奖”评选表彰活动所需工作经费按程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凡不能公开身份与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导; 可公开宣传报导的,在宣传报导前须征得有关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在发稿前将稿件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九条 获“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参评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穗府〔1996〕89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foreign talent
awards and recogni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2013〕7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3-02-08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外国专家引进与表彰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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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6〕89号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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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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