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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8-21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Municipal Archives Bureau's Request for Instructions on Strengthening Modern Enterprise Archives Management
印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This document transmit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guidelines from the Guangzhou Municipal Archives Bureau, which provide detailed rul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standardizing archives management within enterprises undergoing reform to establish a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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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 characters
穗府办〔1995〕66号印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经市人民政府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8月21日 穗府办〔1995〕66号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产权制度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法》、《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健全我市企业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档案工作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包括科技的产品、设备、基建、科研档案,党政工团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方面的已故人员档案和声像档案,以及专门业务档案,如经营发行股票、债券的有关文件和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材料等),是企业档案的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实行综合管理,由企业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档案、资料、情报一体化,将企业信息统一管理起来。(二)企业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一名领导分管负责,设置档案室,配备相应人员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管理。(三)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列入生产、技术、科技管理的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和经营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使企业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产品试制、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设备开箱验收活动,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四)企业档案管理要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设置专门库房,并改善库房的七防(防火、防盗、防高温、防铀、防光、防尘、防虫鼠)设施,以保证企业档案的安全。(五)企业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企业档案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编制有关参考资料,为企业领导决策、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服务,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二、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有的将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或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有些小型企实行承包、租赁,有些亏损企业破产、解散、兼并或拍卖等,对企业档案的流向与归属作如下处理:(一)行政性工业、交通等局、总公司转变政府职能,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与改组前分别立卷整理保存,也可以将改组前的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市或区、县级市档案馆。(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改组前后形成的各种门类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但改组前后的档案应分别单独整理。(三)企业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原全宗不变,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原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可作为独立全宗。如不具备法人资格或不是独立核算的,办公地点远离集团(公司)的,可按集团(公司)全宗群管理。半紧密层、松散型的企业仍作独立全宗管理。(四)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其档案应构成新的全宗,其原来形成的档案,作独立全宗,委托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负责保存。如合资企业不接收企业合资(合作)有的档案则全部移交隶属的档案馆。其中基建、设备档案可随固定资产移交隶属的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科研档案可作为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分厂、车间合资(合作)的,可另立全宗,但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全宗不变;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五)被兼并的企业,兼并前档案由兼并企业作为独立全宗保存,兼并后如仍作为字体(如分厂)“全宗可延续不变。如不作为实体,则其档案为兼并企业全宗的一部分。(六)企业一分为二的,档案不能分散,指定一个企业保管。(七)破产的企业,档案移交接收的企业作独立全宗保存。若无企业接收则移交隶属的档案馆。(八)承包、租赁的企业,在承包期间的档案,由承包者负责管理:承包期满:其档案移交企业档案部门。为了保证企业档案的完整性,承包、租赁前的档案,亦由承包、租赁者负责,档案材料由企业档案部门保存,不得分散。(九)国有或集体的企业被拍卖的,档案移交买方企业。作独立全宗。若买方为私营的,被拍卖的企业应将档案移交主管部门或隶属档案馆。(十)联营的企业,其档案一般由联营企业作独立全宗保存,联营期满或终止合向,档案的归属由投资双方协商,一般移交其接收单位或属地档案馆。上述档案的流向与归属,主要是文书档案和声像、会计档案,属于设备、基建档案可随固定资产转移,移交有关单位,但必须列册办理移交手续。凡移交的档案必须保证完整,不得分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三、几点具体要求。(一)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制后,原企业档案由改制后企业的中方保存。因此,在合作洽谈中应予明确,防止合作过程只要科技档案,摒弃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企业档案是一个整体,不能任意分散,必须保持原有企业档案的完整性。(二)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软件,应作为知识产权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在档案管理已升级或认证的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能以各种借口将档案分散各部门管理。已分散的,应恢复到升级或认证时的水平。企业档案归口那个部门管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广州市档案局1995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archives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1995]66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1995-08-21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档案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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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穗府办〔1995〕6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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