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lainer medium 2019-04-09 16:12:54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 Work Rules'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sf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Shenzhen Municipal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 Work Rules', explaining the rationale for the revision, its guiding principles, and the expanded duties and mechanisms for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s to enhance law-based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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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该政府文件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一、为什么要对《工作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答: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广东省、深圳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对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需要通过制度性安排具体落实上述要求。 二是总结提炼我市多年实践经验。我市从2001年起就在全国最早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003年,市政府颁布了《工作规则》,十多年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在制度层面固化,同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新的制度设计,最终使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再上新台阶。 通过全面修订《工作规则》,完善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工作规则》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尊崇法治。坚守底线,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项敢于说“不”,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服务大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是仅限于找依据、提风险,还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作为,穷尽法律途径,善于说“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风险最小、最具可操作性的决策方案和问题解决路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为我市发展大局贡献力量。 三、《工作规则》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工作规则》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原则有三项: 一是专业、客观、公正。政府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专业意见,供市领导决策参考。 二是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政府法律顾问应提前介入处置,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三是逐步推进政府法律事务相对集中处置。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集中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消除部门利益、促进法制统一。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一是提炼、总结我市多年来已经开展且比较成熟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事项。具体包括: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议起草及修改、审查;参与处置重大社会事件和历史遗留问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相对集中处置政府法律事务等。 二是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域进行了一定的拓展。具体包括:协助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办理公共法律事务、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律意见等。 三是明确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职责,确保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整体推进、平衡发展。 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有哪些? 答:一是强调机构的主体责任,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加盖法律顾问室公章,明确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二是明确机构的审核责任,外聘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顾问室发挥作用,外部意见需内化为法律顾问室的意见,法律顾问室应进行审核。 三是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审查、案件代理等具体工作机制,确定了法律顾问室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洽谈、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及立案等工作中。 四是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的年度报告制度。 六、《工作规则》中用“法律专务”替代原“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法律专务是指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内聘用的专职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用“法律专务”替代原“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当前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文件表述中,“政府法律顾问”既可以理解为工作职责,也可以理解为人员身份,“法律专务”则是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人员,指向更明确。 二是现有“政府法律顾问”既可以指专职人员,也可以指兼职人员,不能有效区分相关人员的专职或兼职身份性质,不能清晰反映人员与机构之间的关系,而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在招聘、管理、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法律专务”可清晰反映专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以区别于外聘的兼职法律顾问,用“法律专务”一词更为科学、合理。 七、除了法律专务,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还包括哪些? 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公职律师、咨询专家、个案外聘律师等主体与“法律专务”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律顾问室的队伍体系,为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了人力保障。 此外,《工作规则》还明确了市政府聘请兼职法律顾问的相关制度,体现了中央文件“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要求。 八、如何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 答:《工作规则》对法律专务的配备、经费、其他部门配合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充分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Topics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rule of law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f
Date 2019-04-09 16:12:5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
References (1)
unkn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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