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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16:50:16
Notice of Shenzhen Guangmi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Special Funds to Support Community Shareholding Companies in Guangming District'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special fund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community shareholding companies in Guangming District, outlining funding sourc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nd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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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对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光明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类型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纳入集体资产监管的其他集体性质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发展规划、转型升级、人才引进等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审议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光明区税务局等部门及各街道的分管领导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办公室主任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审核涉及业务的需要,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会。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的方式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审核。 第七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复核和公示; (五)负责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街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区股份公司有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政策咨询; (二)负责受理社区股份公司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确认及相关专业园区的认定等工作。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开展招商引资、职责范围内引进企业资质的确认及相关专业园区的认定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光明区税务局。负责协助配合联席会议对扶持项目所涉企业财力贡献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区股份公司,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申报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街道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股份公司集体产业用地与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实体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公司5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社区股份公司对区政府列入“散乱污危”台账的企业进行清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清退补助。社区股份公司根据政府要求清理自营园区内列入台账的“散乱污危”企业,因清退造成租赁合同违约损失的,按照被清理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实际月租金的3倍且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不超过实际损失且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空置补助。社区股份公司对列入台账的“散乱污危”企业完成清退后、新企业尚未进驻的空置期,给予最长3个月且不超过实际空置期的补助,标准为实际月租金且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月,单个园区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政府要求打造专业园区,经区政府认定并挂牌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引进在光明区纳统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中国500强总部企业,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在光明区纳统的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境内主板上市企业,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新引进在光明区纳统的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企业总部,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新引进在光明区纳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社区股份公司引进企业时获得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奖励后,若引进企业在3个会计年度内升级达到更高标准的,按更高标准的奖励与引进时已获得奖励之间的差额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对社区股份公司已引入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企业,自引入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奖励。 新引进企业符合多重资质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为上述优质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使其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2年期限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续租优质企业上一年度财力贡献的5%,给予社区股份公司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内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培养社区居民自觉缴纳物业管理费意识,按社区居民实际年缴纳金额给予社区股份公司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社区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区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创新型产业用房、盈利性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等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人才且该人才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 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前款规定相应证书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名人才的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每个等级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具有股东身份的社区原居民回归社区股份公司工作,按本条第一款给予补助,不受3年期限限制。 第十九条 社区股份公司组织公司员工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专业技能、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培训、讲座,按照《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以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社区股份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制定符合区政府及街道发展方向的社区股份公司综合发展规划,形成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逐步实施的发展规划,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发展规划推进实施的,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制定发展规划支出专业机构服务费用的50%,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的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当年核定不列入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名单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按现代企业制度新组建的社区股份公司,组建完成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依法在光明区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门为社区股份公司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技能培训、信息推广、资源信息交流、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经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审定后,给予5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其为服务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开展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个组织每年累计活动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引入投资方开展片区升级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社区股份公司分享收益的,按社区股份公司投入给予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具体事项和补助金额、方式由街道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集中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本办法附表要求向所在街道提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街道依据本办法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集中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7日内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对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发函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复函; (三)对申报项目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城市更新、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业务的,可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复核通过后,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审议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项补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补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除本办法特别规定的外,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专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未满3年的; (二)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10万元以上的处罚,按规定接受处罚未满2年的; (三)专项资金之前补助的项目绩效评价为差的; (四)违反区社区股份公司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规则或《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其它经认定不应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及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社区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被检查的社区股份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须用于经营发展,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每年需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视评价结果根据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整改、约谈、问责等。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同一项目已申请区内其他政策补助,进行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由区纪委监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的社区股份公司3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四)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五)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七)本办法所称“财力贡献”是指优质企业在光明区税务局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 (八)本办法所称“专业园区”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专业园区。 (九)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十)本办法所称“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人年均有效分配3000元以下的社区股份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9年8月4日起实施。原《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4〕48号)同时作废。
Topics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subsidies
collective assets
Metadata
| 文号 | 深光府规〔2019〕10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 Site | szgm |
| Date | 2019-08-06 16:50:1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集体经济扶持 |
| CMS Category | 区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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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6)
| dist 深光管〔2014〕48号 | formal |
| muni 深发〔2013〕7号 | formal |
| dist 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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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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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 | named |
| muni 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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