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2015-11-24 09:41:21

Guangming New District Rental Building Manager Management Measures

深圳市光明新区出租屋楼长管理办法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three-ti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managers' responsible for rental properties, defining their roles,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for their supervision and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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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出租屋楼长管理,建立出租屋责任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防群治机制,根据《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出租屋楼长管理工作。 本管理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居住出租屋以及商居混合、居工混合出租屋。 第三条 【楼长定义】出租屋楼长(以下简称楼长)是指代表出租屋业主进行实际管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及网格管理部门,对出租屋楼栋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承担综合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原则】楼长管理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楼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本管理办法,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享有相关权益,接受监督指导。 第五条 【管理体制】在新区、各办事处、各社区分别设立楼长管理服务机构,实行楼长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理机构与职责】在新区综合办(综治办)设立新区楼长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机构),由新区综合办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新区综治科、网格管理办、光明公安分局基础防控办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以上三个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新区机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新区机构为新区出租屋楼长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新区楼长队伍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意见。 (二)负责检查督导各办事处、社区机构楼长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新区级联席会议,解决楼长管理服务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四)负责新区楼长制工作的上下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 (五)设立新区楼长学校,开展新区楼长学校教员和楼长队伍骨干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办事处、各社区楼长队伍培训工作。 (六)制定上岗证、公示牌等硬件的统一版式。 第七条 【办事处机构与职责】在各办事处设立办事处楼长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机构),由办事处分管副书记任主任,办事处维稳及综治办、各公安派出所、网格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事处机构办公室设在办事处网格管理中心,由网格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事处机构的日常工作。 办事处机构为办事处楼长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办事处辖区楼长工作情况的上报工作。 (二)指导楼长积极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办事处级联席会议,解决楼长管理服务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四)制定年度楼长培训方案,组织辖区各出租屋楼长培训点开展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楼长的履职考核工作。 (六)将楼长制工作纳入日常督查范围,以社区为单位,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及时发现、查找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确保楼长制工作落实到位。 (七)负责楼长上岗证、公示牌等硬件设施的制发、更新工作。 第八条 【社区机构与职责】在各社区设立社区楼长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机构),由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或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任主任,社区警长任常务副主任,社区治保主任、网格管理站(组)长任副主任。 社区机构为社区楼长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一线楼长人员配置、更新工作,建立楼长个人档案,及时更新楼长电子档案,并报新区、办事处机构备案。 (二)指导楼长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全体楼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三)定期组织楼长和网格员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楼长工作情况及所管楼栋治安、消防情况。 (四)具体负责开展辖区楼长培训工作。 (五)承办新区、办事处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工作机制】推行出租屋“楼长制”工作,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牵头负责,公安、网格管理部门及社区治保组织密切配合,业主自我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社区民警、网格管理站(组)长和楼长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多位一体”化管理。楼长应服从社区民警、社区居委治保主任和社区网格员的管理。“多位一体”化管理工作由社区民警牵头负责。 第二章 楼长设置与工作 第十条 【楼长设置要求】出租屋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租住人员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楼房,应设置一名楼长。 第十一条 【楼长人选】楼长由本栋楼出租屋业主本人兼任,或者由其委托的人员担任。出租屋业主委托他人担任楼长的,应与受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业主整栋房出租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担任楼长;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指定一名居住在出租屋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楼长。 第十三条 【楼长设置办法】楼长人选确定后,拟担任楼长的人员应填写网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出租屋楼长人选信息表,报送网格管理部门备案。楼长由业主以外人员担任的,还应分别情况报送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托他人担任的,报送业主授权委托书; (二)整栋楼出租的,报送房屋租赁合同副本。其中承租人为企事业等单位的,同时报送承租人关于楼长人选的指定函。 拟担任楼长的人员应当接受网格管理部门培训,领取网格管理部门发放的《出租屋楼长上岗证》后出任楼长。 第十四条 【楼长任职资格】楼长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居住在本出租楼房或其附近的人担任。出租屋业主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委托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同时担任多栋出租屋楼长。 第十五条 【楼长更换和临时补位】楼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业主应在15天内确定新的楼长,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 楼长因故需长时间(三天或以上)离开岗位的,需指定专人临时代替履行楼长工作职责,并提前一天向社区民警、网格员报告。 第十六条 【楼长权利】楼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查、采集租住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二)对租住人员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获取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履行楼长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七条 【楼长职责】楼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居委会向租住人员宣传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传达社区居委会的决议,并向居委会积极反映租住居民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社区民警、网格员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如实核查、登记租住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社区网格管理站。 (三)督促、协助租住人员及时申办《居住证》。 (四)掌握出租屋进出人员和房屋使用情况,管理维护视频门禁和防火防盗设施,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或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防出租屋内发生火灾事故。 (五)协助社区民警和治保组织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积极防范、报告本楼栋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协助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主动调解出租屋楼内邻里纠纷;调解不了的,及时向网格员或社区居委会反映。 (七)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引导教育租住人员自觉抵制和防范邪教、赌博、色情以及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楼长和业主为本栋楼治安、消防共同责任人。 (九)承办社区机构和管理人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楼长要定期检查、维护出租屋技防、物防设施,密切关注重点租住人员活动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或其它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或网格员。 第十九条 【持证上岗制度】楼长在开展楼长工作时应佩戴《出租屋楼长上岗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自觉接受公安和网格管理部门的指导。 《出租屋楼长上岗证》由各办事处机构统一印制,加盖网格管理中心印章。 第二十条 【租住人员信息采集】楼长负责采集租住人员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居住证办理情况、计生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租住人员信息申报】楼长应当在租住人员入住、搬离出租屋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方式】楼长按下列方式申报租住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一)向社区网格管理站直接申报。 (二)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其它方式自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报警处理】楼长采集登记人口信息遇到困难或阻力时,应及时报告网格员处理,处理不了的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接报后,应在3日内上门处理。发现租住人员或同住人员有可疑的,应立即向网格员或社区民警报告。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与服务主体】楼长的管理主体为社区民警和社区网格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网格员具体负责对楼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楼长管理公示栏】社区网格管理站(组)应当在出租楼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出租屋管理公示栏(以下简称公示栏),内容包括楼长职责,出租屋楼长、社区民警和社区网格员姓名、照片、通讯方式,出租屋楼栋管理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楼长档案管理】社区警务室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建立楼长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年龄、住址、楼长性质(业主、二房东、承租人)、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从事职业等基本内容,并及时更新楼长信息。 第二十七条 【社区民警管理与服务职责】社区民警通过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楼长的管理: (一)指导检查楼长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和治安责任,检查出租屋楼内以及周边的治安情况; (二)检查督促楼长对技防、物防设施建设不达标的出租屋进行整改; (三)指导督促社区网格员及时登记、更新楼长信息,建立楼长个人档案; (四)定期以社区或片区为单位组织楼长、网格员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楼长工作情况、治安状况等。 第二十八条 【社区网格员管理与服务职责】社区网格员通过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楼长的管理: (一)收集整理楼长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综管系统中更新; (二)对未做好承租人变动信息采集工作、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楼长进行提醒; (三)对已建立楼长的出租屋,至少每周走访一次,检查楼长履职工作情况; (四)发现可疑人员、异常情况或各类治安、消防隐患要立即向社区民警报告; (五)收集楼长通报的其他隐患信息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工作会议】社区民警、网格员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辖区楼长工作例会,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需要协同处理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楼长培训】新区设立出租屋楼长培训学校,并在各社区设立培训点。对在任楼长,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分别从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派出所、消防、综管站等部门选聘教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出租屋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及逃生技能、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私人出租屋楼栋税收核定及相关便民服务等知识与技能。 楼长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指标】新区机构制定出租屋楼长管理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对楼长工作及出租屋管理进行考核。指标内容应包括楼长设置、租住人员信息采集与报送、非深户籍租住人员申办居住证、治安管理、邻里纠纷调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新区机构应当建立新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公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载出租屋楼长管理有关信息以及各社区出租屋楼长管理达标状况、楼长评比结果。 第三十三条 【楼长评比】根据出租屋楼长管理指标考核结果排名,每年对出租屋楼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和各出租屋楼栋楼长管理公示栏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工作保障】社区机构应当为楼长履职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工作条件。楼长参加工作会议的,给予适当的误工和交通补贴。社区机构开通楼长手机微信群,及时通报交流出租屋楼长管理相关信息。社区机构每年为楼长履职提供一定的通讯补贴。提供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具体办法由新区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支持】楼长培训、网站和公示栏建立和维护使用、楼长证制作、楼长误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楼长奖励等楼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新区、办事处财政管理支出。 第四章 奖励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对楼长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群防群治奖】符合群防群治奖励情形的,依照《光明新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由新区综治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110举报奖】符合“110有奖举报”情形的,依照《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管理办法》,由光明公安分局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符合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各级综治部门按程序申请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表彰大会奖】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楼长制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十佳楼长、优秀楼长和先进楼长。 第四十一条 【奖励名额分配】优秀楼长和先进楼长的评选名额由光明公安分局、新区网格管理办牵头,会同公明、光明办事处及各社区,按照各办事处辖区实有楼长的一定比例,提出奖励名额分配意见,报新区维稳及综治委批准。 第四十二条 【奖励人选评选办法】十佳楼长、优秀楼长和先进楼长由公明、光明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网格管理站联合推荐产生,由社区警务室汇总上报派出所,由派出所送网格管理中心加注意见后,以派出所为单位上报公安分局、新区网格管理办审核,报新区维稳及综治委批准确定。推荐十佳楼长需一并上报相关事迹材料。 第四十三条 【评选条件和程序】各项表彰奖励评选条件、申报程序由公安、网格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表彰奖励经费】新区财政应保障表彰奖励所需经费。 第四十五条 【考核表彰】对十佳楼长、优秀楼长和先进楼长以及达到出租屋楼长考评指标的楼长,由新区机构分别进行表彰,并在报刊、政府网站和各社区公示栏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入户奖励】获得十佳楼长、优秀楼长、先进楼长和合格楼长证书的非深户籍出租屋楼长办理积分入户时,由公安和网格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推荐给予加分,具体标准由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子女入学积分奖励】获得十佳楼长、优秀楼长称号的出租屋楼长子女,在新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学位时,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凭表彰文件或证书可申请相应入学积分,具体标准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办证绿色通道奖励】新区备案楼长在办理租赁合同手续、人口信息申报、缴纳代征税、申办居住证等业务时,享受政府提供的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有线电视频道奖励】每年被评为十佳、优秀、先进的楼长,新区文化宣传部门应免费提供一年的法治频道等有线电视的收费节目。 第五十条 【参加社会保险】新区和办事处机构应协调相关部门为解决非深圳户籍楼长个人购买社会保险提供便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未依法申报责任】楼长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社区机构向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依法报告责任】出租屋业主或者楼长发现租住人员利用租住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利用租住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未设置楼长责任】出租屋业主未按本管理办法设置楼长的,由社区机构向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且又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本管理办法第五十、五十一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基层公安和网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楼长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导致楼长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责任倒查】实行出租屋案件实时倒查机制。凡发生刑事案件的出租屋立即启动案件倒查机制,对楼长、业主、责任网格员、社区民警逐一倒查,明确事实、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发案出租屋的整改情况每月要组织集中复查和随机抽查,督促楼长落实整改,修补防范漏洞,凡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楼长责任追究】出租屋内发生从事聚众赌博、制毒贩毒、卖淫嫖娼、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住宅出租屋内出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情形的,对楼长实行责任倒查。经查属实的,取消当年该楼长奖励和评先资格,同时由社区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由业主担任楼长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并在社区公告栏公示此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 (二)由承租人担任楼长的,督促业主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限期另行委托楼长。 第五十七条 【重点检查】对各社区楼长工作年度达标考核排名在最后十位的出租屋以及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楼长的出租屋,由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税务、网格管理等部门列为重点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帮助楼长改进工作,发现存在违法和本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解释】本管理办法由新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实施】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光明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光明新区出租屋楼长管理办法(试行)》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Topics
housing public safety local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zgm
Date 2015-11-24 09:41:2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出租屋管理
CMS Category 区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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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 光明新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 named
dist 光明新区出租屋楼长管理办法(试行) named
muni 深圳市出租屋楼(栋)长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muni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named
muni 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管理办法 named
unkn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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