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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9 17:54:54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Funding from Guangming New District Economic Development Funds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These rules detail the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for enterprises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to apply for government subsidies to cover costs associated with participating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airs and exhibitions, aiming to support market expansion and brand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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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新区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涉及到市政府或光明新区管委会特别规定或决议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四)光明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七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以光明新区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依据展会重要程度,给予装修费、展会费、组团组织费50%-10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不含以新区名义组团参展),属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实际发生装修费、展位费的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会展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参展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资助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Topics
business subsidies
trade fairs
regional development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zgm |
| Date | 2012-08-09 17:54:5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经济发展资金 |
| CMS Category | 区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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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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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named |
| unkn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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