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2012-08-06 17:00:18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ED Industry Characteristic Parks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zgm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interim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designated LED industry parks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Shenzhen, outlining procedures for park designation, enterprise admission, and providing specific subsidies including rental support and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funding to attract and cluster L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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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LED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LED企业在新区集聚发展,吸引一批LED产业科技人员来新区创业,提升新区LED企业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LED产业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新区范围内选取管理规范的工业园区为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以下简称“LED园区”),并与园区管理单位签订《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共建协议书》,共建LED园区。 第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入园LED企业的申请核准工作;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园区的LED企业招商及LED园区的全部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入园LED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LED园区加挂“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牌匾,并允许园区管理单位以“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名称对外宣传招商。 第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协调市产业部门在满足条件的LED园区内设立LED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办公用地租金可由新区全额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列支。 第六条 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入驻LED园区的LED企业,在其与园区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按照其厂房租赁面积,新区可以给予入驻的LED企业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期2年,自入驻LED企业与园区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之当月起计。2年期满,不再予以补贴。 补贴租金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列支,每季度支付一次。 是否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补贴方式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核定。 上述租金补贴并不当然构成光明新区对入驻企业或LED园区管理单位的债务或合同义务。 第七条 光明新区各有关部门对入驻LED园区的LED企业提供办证审批等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辅导培训、信息交流方面提供政府层面的配套;保证LED园区正常的供水、供电,并优化完善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入驻LED园区的LED企业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第六条所规定的厂房租金补贴,应满足《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共建协议书》有关条件,已经或将要在光明新区缴税,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据实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生产情况简介; (三)企业与LED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文件以及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租金补贴批准的企业按第六条规定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LED园区管理单位给入驻LED园区的LED企业的厂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LED园区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相关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或终止共建协议的处理,并责令LED园区管理单位停止以“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的名称对外进行宣传招商,收回相关牌匾。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引进LED企业数量及其新增劳动岗位总量和入园LED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LED园区设立后第二年起每年3月1日前,LED园区管理单位要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园区运行报告(包括园区管理单位及入园LED企业经营情况)及其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LED园区设立后,LED园区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天内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新的LED园区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承接和履行原LED园区管理单位与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签订的《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共建协议书》。 未及时备案的或新的LED园区管理单位拒不承接履行原LED园区管理单位与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签订的《深圳市光明新区LED产业特色园区共建协议书》的,按自动放弃LED园区资格处理,光明新区将撤销LED园区及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等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subsidies LED industry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ite szgm
Date 2012-08-06 17:00:1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LED产业发展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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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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