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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the Guangming New District's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 detailing its purpose, funding sourc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pproval processes, and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support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Document Text 2,229 character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光明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资助方向、资助产业、资助对象制定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进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以资助产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为主,以点对点资助企业为辅。 第八条 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光明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含子、 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批、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在光明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光明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绩效考评,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government fund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zgm
Date 2017-05-12 17:35:18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CMS Category 投资政策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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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 深光管办〔2010〕32号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formal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named
dist 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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