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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09:46:05
Not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Unified Confirm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Yangjiang City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unified confirm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Yangjiang City,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to define property rights for natural resources like protected areas, water bodies, forests, and mineral deposits to support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nd spatial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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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阳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业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市、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荒地等,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 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市、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功能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局(分局)、水务局,参照部、省、市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制度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辖区内的海域开展地籍调查。海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海域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跨县(市、区)辖区范围、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省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调查,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6.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级、县(市、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以及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议,学习贯彻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确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项目进行立项申报、编制工作预算经费、收集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水流等基础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 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报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2. 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要求,2022年我市应选取5-10个重点项目(以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为主)作为市本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经前期向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及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意见,确定市金山植物园、金鸡岭森林公园、鸳鸯湖公园、阳春鹅凰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阳东寿长河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海陵岛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6个重点项目(详见附表)作为市本级2022年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下一步,市本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在市级确定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之外,首先对初步确定的2-5个重要项目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 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5.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市成立阳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一位负责同志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局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协同配合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与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确保市本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落实,市本级将该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应将配合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开展本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今后逐步开展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地也要落实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四)做好宣传培训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类载体,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全力培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 附件:阳江市2022年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阳江市2022年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基本情况表序号名称属地类型级别面积(㎞²)1阳江市金山植物园市区森林公园市级约0.462阳江金鸡岭森林公园市区森林公园市级约5.153阳江市鸳鸯湖公园市区综合性公园市级约1.774阳春鹅凰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阳春市自然保护区省级约169.845阳东寿长河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阳东区湿地公园国家级约4.096海陵岛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海陵试验区湿地公园国家级约4.76
Topics
na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property righ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adata
| 文号 | 阳府函〔2022〕96号 |
| Publisher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yangjiang |
| Date | 2022-03-30 09:46:05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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