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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14:22:13
Interpretation of the Shenzhen Municipal Non-Native Chamber of Commerc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内容
深圳市民政局
mzj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issued 'Shenzhen Municipal Non-Native Chamber of Commerc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explaining its background, key provisions on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procedures, and governance requirements to standardize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formed by businesses from other regions in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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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 characters
一、定义及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定义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 我市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异地商会以地域特征为连接、组织相对松散等特点,容易发生内部治理不规范,甚至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问题,背离了异地商会成立的目的与宗旨,不利于异地商会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异地商会登记及相关管理,市民政局针对异地商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促进异地商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业务范围和宗旨 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 (二)成立登记 1.登记遵循的原则 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只能成立1家异地商会。 2.登记条件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向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其中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且发起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拟入会企业应当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 (2)发起企业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3)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5)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商会会员合署办公;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满足上述第2项规定条件,并且近三年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社会组织未发生不按照章程换届、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载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 此外,对于异地商会名称,一般依次由“深圳市”、“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如深圳市XX(原籍地名)商会。对于异地商会的章程草案也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深圳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3.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 (2)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宜登记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 4.登记程序 《办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审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诚信记录、表彰奖励和履职能力→登记管理机关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此外,在开展办理登记审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 (三)变更及注销 1.变更 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注销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5)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解散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党建及内部治理 1.基本要求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在内部治理方面,《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此外,为加强会员、社会公众对异地商会的监督,《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基本登记信息、章程、负责人及会员名册、涉外活动、其他重大事项等。 2.会员管理 《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修改名册。 会员的变化包括加入和退出以及相应数量的增减。另外,异地商会还应当加强会员的管理,当会员近3年内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时,异地商会应当及时对相关会员予以除名。 3.内部纠纷处理 《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会员资格认定以及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确认会员资格;异地商会内部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4.接受党组织指导 《办法》还就异地商会选举罢免程序和换届选举等事项进行规范,并体现党组织对异地商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运作监督、廉洁建设等作用,促进异地商会自律自治、健康发展。党组织对异地商会的指导主要包括: (1)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商会内部产生,实行党组织书记与异地商会负责人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内部无合适人选的,可以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任职。 (2)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异地商会理事会有关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3)在党组织指导下,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自律机构,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4)换届选举前,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拟任负责人的意见。 (5)当异地商会内部管理混乱,会员大会、理事会不能履行职责,导致异地商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不能按照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况下,由异地商会党组织临时履行理事会职责,并且在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不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组织开展。 (6)异地商会变更、撤销、合并、注销时,异地商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为保障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异地商会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五)禁止行为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章程规定,强制入会或者阻碍退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吸纳入会; 2.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3.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4.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者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7.违反国家、省、市组织部门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 8.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者刊物; 9.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重大事项报告 《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异地商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异地商会实行直接登记等实际,异地商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2.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参与竞拍、投资或者承接大型项目; 3.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赞助; 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5.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异常名录管理 《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异地商会实行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2.上年度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 3.未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的; 4.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 5.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6.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7.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法律和《办法》禁止的活动,在运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防止把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2.异地商会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比如原籍地为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市、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成立的异地商会,都是独立社团法人,不得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3.异地商会可以自愿加入其他相关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但应当以社会团体会员身份加入; 4.要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否则将依法追究异地商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Topics
business regulation
social organizations
regional cooper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民政局 |
| Site | mzj |
| Date | 2020-03-13 14:22:13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社会组织管理 |
| CMS Category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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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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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图解:《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创新点和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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