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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15:23:19
Notice of the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Jieyang City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Emergency Plan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newly revised municipal-level emergency plan for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in Jieyang City, establishing the organizational command system, response levels, and procedures for disaster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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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办函〔202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设施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市自然灾害防治和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县(市、区)、镇(街)党委和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市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揭阳军分区、武警揭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揭阳水文测报中心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救助准备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各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减灾办报告。 (6)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揭阳军分区、武警揭阳支队组织协调民兵、武警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并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对灾区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做好必要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保障。 (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市级和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设施保障 (1)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7 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市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乡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揭府函〔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 揭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揭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在揭外国侨民受灾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3.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灾情况。 5.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0.市财政局:做好必要的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保障工作;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受损情况。 18.市商务局: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19.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负责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23.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4.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配合受灾地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5.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6.市地震局: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7.揭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8.武警揭阳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0.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1.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负责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32.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含受灾人员心理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Topics
emergency management
natural disasters
public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揭府办函〔2022〕79号 |
| Publisher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eyang |
| Date | 2022-09-30 15:23:1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应急管理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9)
| unkn 揭府函〔2018〕1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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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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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我市 开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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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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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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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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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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