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1997-01-30 00:00:00
Zhongshan City Urban Road Occupation and Excav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occupation and excavation of urban roads within Zhongshan City, specifying approval authorities, procedures, fees, a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to protect road infrastructure and ensure orderly urba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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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 characters
中府[1997]3号,1997年1月30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市建设局必须在道路施工前30天向各管线建设部门发出通知,需在该道路用地范围内安装地下设施的,应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并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建设局与建设单位协调施工。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规划局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资料,到市建设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挖掘道路申报手续。经批准,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挖掘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建设局检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建设局和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必须在现场悬挂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施工,必须遵守《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建设局可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道费。 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使用性质及占道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建设局代表市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局统一征收;挖掘修复费由市建设局收取。收费列入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征收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共管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违者,由市建设局、规划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悬挂物; (四)挖掘道路施工未按《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进行安全防围的; (五)占用道路期满或挖掘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挖掘道路损坏地下设施,未按期恢复原状或不恢复原状的; (十)故意破坏、盗窃道路设施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辱骂和殴打市政管理人员,妨碍市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府[1994]14号《关于颁布<中山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Topics
urban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1997-01-30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城市道路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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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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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
named |
| unkn 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 | named |
| unkn 关于颁布<中山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 named |
Referenced By (1)
| muni 关于废止《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等25件政策措施的通知 | zhongs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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