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1998-12-15 00:00:00

Zhongshan City Land Price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land price management in Zhongshan City, defining key price types (benchmark, standard, reserve, and transaction prices) and setting rules for land use right transfers, price adjustments, and transaction reporting.
Document Text 1,757 characters
中府[1998]118号,1998年12月15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健全地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条件下根据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的具体宗地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以土地完成三通一平为计价前提,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用、三通一平费用等在内的土地熟地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中山市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地价管理的依据。 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我市的基准地价,且在必要时对基准地价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地块的设施状况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出让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该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建设要点以及市场的情况等条件,评估出具体的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同意后,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出让底价,非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低于该地的标定地价; (二)出让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该镇所属地价类别的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下限。 第七条 出让商业、住宅、工业以外的其他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后确定其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审定。 第八条 经批准改变原建设用地性质的,申请者应根据该地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地价款。改变性质后的基准地价比改变前低的,不需补交地价款。 第九条 对旧城改造使用街巷等零散城市空地建设的,应根据新批准的土地用途,按整块用地标定地价的60%为单价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在城区范围内,经批准超过标准容积率或改变原批准的各种用途建筑比例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超容建筑面积,按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补交增容地价款,补交地价款后方可进行报建和申领房产证。 对过去没有建设规划要点的用地,一律以建筑密度30%、多层建筑容积率1.5、别墅容积率0.4为标准;对过去已批准的商住用地、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5%,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85%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成交后,受让方应在交易3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同时申报交易地价,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申报交易地价。交易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移,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地产交易的税费。 第十三条 地价评估涉及下列情况的,其评估结果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 (三)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确认的。 地价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时,必须附上一份该地1\/500—1\/10000之间任一比例尺的地形图。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以及由不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得作为土地处置和产权交易的依据,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地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Topics
land management real estate regulation urban planning
Metadata
Publisher 中山市人民政府
Site zhongshan
Date 1998-12-15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地价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prov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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