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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山市人民政府 ACC. 740592

Notice on Issuing the Assessment Measures for Industrial Strong Towns (Districts) of Zhongshan City

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Issuer
中山市人民政府
Date
2002-01-11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criteria and procedures for evaluating and recognizing towns and districts in Zhongshan City as 'Industrial Strong Towns (Districts)', including thresholds for industrial output, tax revenue, growth rate, and the proportion of above-scale enterprises, along with rewards and implementation details.
Full text · 原文 646 字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区。 第三条 工业强镇(区)的条件: (一)工业总产值: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6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的比重在25%以上。 (二)工业税收:年度工业税收入库2亿元以上。 (三)工业增长速度:工业增长速度连续两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规模以上企业(指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产值占总量比重在80%以上。 第四条 考核方法:各镇区对照工业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市经济贸易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评选,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被评选为工业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业强镇(区)”的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六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市工业强镇(区)称号的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