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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山市人民政府 ACC. 740883

Notice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of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s in Zhongshan City (Repealed)

印发《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Issuer
中山市人民政府
Date
2002-10-21 00:00:0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planning, approval,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rules for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s in Zhongshan City, including site selection, joint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vestment requirements. It has since been repealed.
Full text · 原文 1,869 字
(已废止)\r \r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r 现将《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 \r 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r \r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使市场有序、适度、健康地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r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大于500平方米,且摊位数超过50个,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市场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r 第三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区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r 第四条 市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市经贸局提出,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规划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经贸局、市规划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r 第五条 规划新建城乡住宅小区,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配套的市场。 \r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r 第七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繁荣市场、美化城市的原则,有条件的应积极朝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品牌和结算、储运、加工、包装、信息、网络服务等现代物流方向发展。 \r 第八条 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办法,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投资建设市场。市场的建设采用配套建设和自行建设等形式。配套建设,是指按规划必须与住宅小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工程配套建设的市场,这类市场原则上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自行投资建设,是指国有、集体、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市场。 第九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新建市场,必须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新建市场,须向市经贸局提交下列资料: \r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建设的依据(符合中山市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r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r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r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先经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加具意见; \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r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消防局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市场建设。 \r 市经贸局收到投资者申请新建市场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各联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作出批准建设或不予批准建设的决定,由市经贸局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凭市经贸局同意市场建设的批复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市场申请核准筹建通知书》,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r 第十一条 投资者凭市经贸局的市场建设批准书、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和市消防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r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重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市场,必须由所在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r 第十三条 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按规范化管理市场;市场开办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 \r 第十四条 对于规划外新建市场,原则上不予受理。按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建设市场,且又符合镇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由辖区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加具同意建设的意见,报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对没有按上述有关规定建设的市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r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