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3-03-19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Zhongs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Major Decision-Making Hearing Procedures

印发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formal procedures for public hearings that must be conducted by the Zhongs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for major decisions affec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ublic interest, and social stability.
Document Text 2,206 characters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r     现将《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 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r \r 第一章 总则 \r 第一条 为使政府重大决策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是指中山市人民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居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建议的程序。\r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r  \r 第二章 听证范围 \r 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出的下列重大决策属于听证范围:\r (一)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r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r (三)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r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r (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r (六)对本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r  \r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 \r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项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r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派。\r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r 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r 第八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r  \r 第四章 听证程序 \r 第九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r (一)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r (二)决策的主要内容;\r (三)决策的主要依据;\r (四)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r (五)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 第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r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r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r (三)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r (四)听证经费预算。\r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举行。\r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须亲自参加听证会。\r 第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r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r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并介绍听证会代表;\r (二)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r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r (四)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r (五)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r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r (七)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r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人民政府。\r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r 第十六条 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全面研究,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r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r 第十八条 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r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r 第二十条 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r  \r 第五章 责 任 \r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 则 \r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public participation governance administrative law
Metadata
Publisher 中山市人民政府
Site zhongshan
Date 2003-03-19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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