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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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6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f Zhongshan City on Investigating and Banning Unlicensed Business Operations
关于印发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defining the scope, principles, and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for investigating and banning unlicense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Zhongshan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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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 characters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综合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镇区范围内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牵头实施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或联合行动。 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质监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可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牵头查处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拍卖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营业性射击场,制造和销售弩,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运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共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娱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及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含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气瓶充装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及生产强制性产品(ccc)的单位或个人。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机构和演出经纪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版业、印刷业、音像制品经营、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许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拆船业、境外可利用废品经营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建设用地的使用、房地产测绘、房屋拆迁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九)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经贸部门: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煤炭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酒类生产经营,生猪屠宰管理,盐业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汽车维修、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旅行社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行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制品专卖零售等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七)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协助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实行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法律、法规设定的在申请登记前应当报经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积极配合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business regulation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tadata
| 文号 | 中府〔2006〕39号 |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2006-04-06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无照经营查处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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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 prov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 named |
| unkn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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