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low
2006-10-10 00:00:00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Door (Building) Plates in Zhongshan City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standardized procedure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numbering,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door and building address plates within Zhongshan City, designating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s the lead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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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 characters
中府办〔2006〕84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的门(楼)牌管理。各镇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下同)应当支持镇(区)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左边书写名称部分,蓝底白字,右边书写楼号部分,白底红字。规格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市区镇区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道路路宽30米以下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镇区公安分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筑用地批准书》; (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房屋四置图。 第八条 镇区公安分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市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地下停车场),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则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则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则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第二位数代表楼层,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四)住宅楼房号牌的安装位置与门牌安装的位置相同; (五)住宅楼层号牌、房号牌由建设、施工或使用者自行制作。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第十七条 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房管部门在发放房产证时,必须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对未取得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的,房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门(楼)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帐;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的;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的;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的;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的;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破坏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urban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andardiz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2006-10-10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门牌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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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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