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
2007-09-03 00:00:00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Work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br/>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guiding principles, targets, and key tasks for strengthen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work in Zhongshan City, aiming to stabilize low fertility rates, improve population quality, and address structural challenges.
Document Text
5,758 characters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认清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省下达的人口计划。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未来十几年,我市的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相继到来,人口的过快增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构成巨大压力。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认识不足,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低生育水平面临的反弹风险认识不足,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冲击认识不足,特别是部分镇区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各镇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人口规模和人口的过快增长,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综合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改善人口结构,推动我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控制在150万左右;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7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每10万人20例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完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进人口现代化。 4.基本原则。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5.重点任务。全面推进镇区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社区)无政策外出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层级动态管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社区);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节育奖制度;普及优生优育知识,继续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防治性病、艾滋病的活动;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山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实行综合治理,任务到人,层层落实;把工作责任、动态检查、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工作格局。 完善镇区主要领导、镇区干部联系村(社区),村(社区)两委干部联系户和镇区、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量化考核管理制度,使其工资奖金、实绩考核与联系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挂钩。 7.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政策推动为主导,以利益激励为杠杆,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各镇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奖励政策,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基础、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继续执行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节育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夫妇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每人每月各奖励25元,直至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环奖励300元,结扎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20元。实行“节育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镇区财政负担40%。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要按优先优惠原则给予照顾。教育部门对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市所办高中时,给予加10分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卫生部门在医院门诊、住院等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技能培训、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农业部门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各镇区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等方面都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和政策性倾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经济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和各镇区要制定扶助措施,帮助他们增加收入,解决实际困难。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各镇区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村(社区)要制订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 9.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认真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镇区、村(社区)按照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开展经常性工作。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公安、流动人口管理办、工商、税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入学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要强化出租屋管理,把出租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大信息档案、责任合同、查环查孕和节育措施跟踪落实的工作力度。落实出租屋业主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建立租住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等基本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取消租赁资格。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科学化。通过各种渠道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设、人口计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出台住宅小区相关管理办法,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市与镇区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列为党委、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10.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制。要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婚育新观念。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宣传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性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法制意识;宣传、文化、教育、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要组织、支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党校、行政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高等院校、中小学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和青春期、预防艾滋病等科普知识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婚育学校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三栏”等阵地,针对不同人群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等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1.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定级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所定级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防治性病艾滋病等服务项目,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大力推动孕前和孕早期检查以及遗传病咨询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筛查工作,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生殖健康服务。 12.建立和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列为重点督查事项,纪检、监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各负其责,督促指导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各镇区要定期召开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通报会;对举报查实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规范b超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管理,每季度要互通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监管等情况。 从事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此项目。对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在手术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镇级或以上计生工作行政部门签发的“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坚决实行缺证否办制度。 13.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镇区、村(社区)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省、市、镇区、村(社区)四级联网。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公安、流动人口管理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各类人口数据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现互联和共享,全面提高人口统计数据质量。 14.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各镇区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顺利开展。要按当地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划拨计生管理及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确保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技术服务。保障宣传经费。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费投入,不断更新技术服务设备,拓展技术服务项目,优化技术服务环境,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安全、有效。 15.建立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搭建政府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制度化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合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合作机制。市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网络建设,在大型企事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性与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与服务活动,在村(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6.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镇区要把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易行的考核评估体系,坚决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 17.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采取坚决、得力措施,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全面实施。 18.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各镇区以及组织、人事、编委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镇区、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新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所定级管理办法》配备计划生育服务所人员。分期分批解决镇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编制,逐步提高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工作队伍。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Topics
population policy
family planning
public health
Metadata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2007-09-03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1)
| cent 中发〔2006〕22号 | formal |
| prov 粤发〔2006〕9号 | formal |
| cent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 named |
| prov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 named |
| prov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定级管理办法 | named |
| prov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所定级管理办法 | named |
|
prov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 named |
| unkn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named |
|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