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3-12-14 16:53:58

Notice of the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Accidents in Yangjiang's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jects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府办函〔2023〕115号 yangji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offici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accidents occurring during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Yangjiang City, detail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prevention, response, and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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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5日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I、II级响应 4.1.2 III级响应 4.1.3 Ⅳ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4.2.2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社会动员 4.6 维护社会稳定 4.7 应急终止条件与程序 4.7.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4.7.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处置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联动保障 6.8 保险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高效、及时、妥善、有序地处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好工作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铁路局处置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 本预案适用于阳江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Ⅳ级以上事故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市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科学妥当。 2 应急指挥体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故等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副指挥长:分别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指挥长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阳江支队、阳江供电局、市生态环境局、阳江海事局、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8)负责报请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和终止III级、Ⅳ级应急响应。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市、区)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救治防疫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当上级党委、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本级现场指挥部自动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管理,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指挥部组建,参与突发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工作,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分别组建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和市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对跨县(市、区)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县(市、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组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各自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III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1)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范围特别广的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收集、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险情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制定预警行动方案,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 I、II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交通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后,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1.2 III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达到较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直接到现场指挥部坐镇组织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 4.1.3 IV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事发地县(市、区)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县(市、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事故需要市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成立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锁定遇险人员位置信息、开辟救援绿色通道、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现场处置 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到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桥梁支架坍塌事故、基坑坍塌事故、施工驻地地质灾害、隧道冒顶片帮事故、隧道透水事故、隧道塌陷事故等典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见附件6。 4.4 信息发布 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7 应急终止条件与程序 4.7.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4.7.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 5.2 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处置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5.4 恢复重建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市、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建设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路、铁路、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装备物资保障市、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3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由市级通信主管部门组织通信运营企业配合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建设单位互联互通、应急信息共享、统一高效的保障机制和平台,规范信息获取和发布程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6 电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 联动保障 对跨县(市、区)级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6.8 保险制度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根据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市、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学习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参加年度培训计划。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3 责任和奖惩 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印发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4.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5.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6. 典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Topics
emergency management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workplace safety
Metadata
文号 阳府办函〔2023〕115号
Publish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angjiang
Date 2023-12-14 16:53:5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应急管理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8)
unkn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3〕115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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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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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named
unkn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named
unk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named
unkn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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