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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 00:00:00
Notice on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Employment Work for College Graduates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br>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
zhongshan
This notice outlines measures to promote employment for college graduates in Zhongshan City, including subsidies for enterprises hiring graduates, support for graduates in major research projects, preferential recruitment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incentives for graduate entrepreneu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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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5 characters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r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通知如下: \r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r     (一)鼓励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r     (二)鼓励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r     (三)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省和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招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或与科技特派员所驻企业协商解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r     (四)引导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我市各级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即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和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r     (五)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r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r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r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r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服务及其他代理服务。 \r     (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贴息扶持。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专款中提取300万元注入青年创业基金,用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r     (五)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r     (六)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在中山青年创业网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模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团市委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r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创业意识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 \r     (八)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成功创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奖励。 \r     (九)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负责,市内其他高校参与,组建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团队。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给予适当的场地租金补贴,期限最长1年。场地租金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r     鼓励各镇区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市财政给予孵化基地建设投资补贴。 \r     由团市委牵头,市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协助,利用节假日举办青年创业集市,鼓励本市高校在校生及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与经营,场地租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r     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r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2009-2011年间,每年安排1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认定的“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每提供1个见习岗位招用2009年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月400元补贴。 \r     (二)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高等职业院校要继续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本市各高校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定向培训,结合企业实际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采取校企联合开展对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经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A类工种每人750元、B类工种每人650元、C类工种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山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r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r     (一)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本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r     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依法查处组织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r     (二)鼓励高校设立二级人力资源市场。本市各高校投资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二级人力资源市场,设备设施能满足职业介绍业务开展,信息系统能与市人力资源市场互联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投资建设补贴。 \r     (三)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高校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本市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在毕业生离校实习前2个月开设中山市就业形势分析、毕业生就业创业须知、成功人士经验介绍和企业运作中对员工的要求等课程。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要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机构,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高校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负责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就业指导及推荐就业工作,职业指导师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 \r     (四)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领取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人事局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 \r     (五)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对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介机构、高校、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职能与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以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市场活动、高校内部小型招聘会为龙头,增加高校毕业生日常招聘会场次,举办100场高校毕业生免费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 \r     (六)加大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一对一职业指导,采取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帮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r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r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毕业生”工程,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将高校毕业生纳入所在地基层党政人才培养计划,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营造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良好氛围,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具体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r     鼓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各招用1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见习,见习期内给予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 \r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本市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本市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免费代理。 \r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凡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在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考试、省内高校考试、工龄计算和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规定执行。 \r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 \r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凡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r     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接招收部队士官的,招收士官被批准入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部队士官工作的通知》(中委办〔2008〕36号)执行。 \r     六、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 \r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和各高校,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今年5月底和年底,市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r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保障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r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精神,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市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 \r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r     (四)加强资金运作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市劳动保障、人事、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r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市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r     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内容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r 中山市人民政府 \r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Topics
employment
higher education
labor market
Metadata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2009-05-22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高校毕业生就业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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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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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办〔2009〕34号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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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粤劳社发〔2009〕6号 | formal |
| unkn 粤人发〔2007〕141号 | formal |
| unkn 中委办〔2008〕3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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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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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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