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9-06-12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Management of Zhongshan City's Top Ten Service Industry Brands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br/>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ongshan
This document issues interim measures to establish a formal process for recognizing and managing 'Zhongshan City's Top Ten Service Industry Brands' in order to improve service quality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cal service sector.
Document Text 3,319 characters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略) 2.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
Topics
service industry brand recogni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Metadata
Publishe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ongshan
Date 2009-06-12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服务业发展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4)
cent 中发改〔2008〕36号 formal
unkn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unkn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 named
unkn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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