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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00:00:00
Notice on Prohibiting the Use of Fired Clay Bricks
关于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zhongshan
This notice prohibits the production, sale, and use of fired clay bricks in new, renovated, or expanded buildings within the city to protect farmland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promot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the use of new wall materials.
Document Text
727 characters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烧结粘土砖,是指以耕作粘土为原料,经过焙烧工艺生产制作而成的建筑材料。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及特殊工程,经批准可以使用烧结粘土砖。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烧结粘土砖。 四、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选用烧结粘土砖。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选用烧结粘土砖。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选用烧结粘土砖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变更使用烧结粘土砖。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得允许使用烧结粘土砖。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指定使用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法经营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之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Topics
construction material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rban regul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 Site | zhongshan |
| Date | 2009-12-28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建筑材料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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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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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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