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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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7:38:42
Notice of the Pingshan District Health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Quality Assessment of Socia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Pingshan District, Shenzhen"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management system for assessing the medical quality of private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in Pingshan District, Shenzhen, including grading criteria,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consequences for different performance levels.
Document Text
1,606 character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推动社会办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和执业所在地在坪山区内,并由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发证的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依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门诊部、诊所、口腔诊所、中医馆、中医诊所等不同类别进行评估。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五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参考《深圳市门诊部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深圳市诊所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广东省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感染控制规范与考评标准》,根据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参考每年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制定《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表》,结合辖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督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分100分。 第六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经营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药品管理、医患纠纷投诉等。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作为扣分项目。不良执业记分折算方法为:按年度实际扣分项目折合50%计分;年度累计扣20分的医疗机构将直接评为E级机构。 第八条 评估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并降级处理。 (一)现场检查无执业医师在岗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且查实医疗机构存在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医疗护理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价格欺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为A级机构;80分(含)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为B级机构;70分(含)以上至80分(不含)以下为C级机构;60分(含)以上至70分(不含)以下为D级机构;60分(不含)以下为E级机构。 第三章 评估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十条 评估工作由坪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坪山区卫生监督所参与,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年医疗质量管理重点调整检查评估标准,提前下发各社会医疗机构备查。 (二)确定并抽选检查组成员,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组。 (三)评估工作以现场查看为主,部分资料可查阅局内档案资料、区疾控中心监测结果,并查询全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广东省医政管理平台等。 (四)依据专家现场考评、查阅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有效投诉等情况得出最终评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通过组织召开通报会或媒体发布等形式,将评估结果向各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对坪山区被评为A级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为A、B、C级的医疗机构可正常进行年度校验。 第十五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对评为D级和E级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坪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涉及年度校验时,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暂缓校验,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校验。 第十六条 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坪山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评估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开业不满半年的医疗机构,参加评估检查但不参与评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深坪卫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坪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2019年10月24日
Topics
healthcare regulation
medical quality
private sector
Metadata
| 文号 | 深坪卫健规〔2019〕1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
| Site | szpsq |
| Date | 2019-11-04 17:38:42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医疗卫生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 Keywords |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 |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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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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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坪卫计规〔2018〕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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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感染控制规范与考评标准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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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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