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0-03-12 14:24:57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ystem for Joint Meetings between District-Level and Above People's Governments and Trade Union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in Shenzhen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2016〕181号 sz
This document formally establishes and issues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regular joint meetings between Shenzhen's district-level and above government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trade unions, aiming to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consult o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workers' rights, and promot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Document Text 1,742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总工会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 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工会组织向政府反映职工意愿的渠道,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4〕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为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加强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工会加强源头参与、反映职工意见、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政治优势,推动联席会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重大问题事前要向同级党委请示;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同级党委指导解决。 (二)坚持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围绕同级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对策办法、意见建议,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机制,维护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政府与工会密切沟通、共同协商。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中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建功立业的有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四)政府和工会认为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同级工会负责人共同主持。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议题相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同级工商联(总商会)、企业联合会负责同志。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题草案由工会在认真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并经政府审定。 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草案,经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政府与同级工会协商,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工会共同承办。会议通知由政府办公厅(室)印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政府和同级工会主要领导审定,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并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产业(行业)工会应当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完善与相应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opics
labor relations governance social consultation
Metadata
文号 深府办函〔2016〕181号
Publisher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sz
Date 2020-03-12 14:24:5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工会工作与劳动关系
CMS Category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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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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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prov 粤府办〔2015〕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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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总工发〔2014〕16号 formal
cent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named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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