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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4:29:49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Working Rules of the Shenzhen Wage Arrears Protection Fund Committee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working rules for the Shenzhen Wage Arrears Protection Fund Committee, defining its composition,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to oversee the collection and disbursement of the wage arrears protection fund.
Document Text
2,015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labor rights
social security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深府办〔2010〕18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sz |
| Date | 2020-03-12 14:29:4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欠薪保障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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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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