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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Renewal Work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2012〕45号 sz
This document issues interim measures to accelerate urban renewal in Shenzhen, focusing on resolving historical land use issues and refining land price policies to facilitate land redevelopment and promot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Document Text 2,214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二)对于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二、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由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和在深圳市注册且执业范围为广东省或全国的土地评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场机构)按照同等规则分别进行评估,地价金额按照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结果和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的85%计收。其中,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3家市场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3家市场机构,市场评估的组织费用和评估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六)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 三、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 (七)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加强实施监管;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项目,应抓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搬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应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市规划国土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监督,积极推行城市更新业务的网上申报,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系统,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八)市规划国土委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首期未完成实施主体确认的。 (九)在市规划国土委及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优先集中审批机制,内部优化调整和充实城市更新业务部门人员,集中办理城市更新相关审批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和优化政府服务,及时总结梳理本暂行措施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合力,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Topics
urban renewal land u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深府办〔2012〕45号
Publisher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sz
Date 2020-03-12 14:27:05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城市更新
CMS Category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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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深发〔2011〕8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0〕193号 formal
muni 深府〔2006〕25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formal
dist 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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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 named
muni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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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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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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