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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7:12:33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in Shenzhen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city-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aiming to improve governance, safety, and quality by 2022 through multi-stakeholder oversight and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Document Text
4,227 characters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深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法治为引领,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以部门协同监管为保障,完善多元化监管体系,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实现“病有良医”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完善部门协同、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医疗卫生行业全要素、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二、完善多元监管体系 (一)强化政府监管和部门协同。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机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督察通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公立医院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医院章程及医院基本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提升行业组织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组织和第三方评审评价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和促进其加强党建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深入转变政府职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医疗卫生行业标准规范制定、评审评价、医患纠纷调解处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升医疗卫生行业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卫生机构职责职能、发展规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物资招标采购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和健康相关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通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绩效考核结果协同应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医疗质量(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等)、医疗安全、运行效益、成本控制、社会满意度、就医费用及承担公益性任务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量、院长薪酬等挂钩,作为公立医院领导班子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查处和案件信息报告、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联合执法,相互通报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信息。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案件移交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体系,搭建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协同各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和运用规则。完善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将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信用信息推送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并与深圳市、广东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管理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医疗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信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的放射辐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信用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以及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评优评先、聘任聘用等挂钩,应将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与举办医疗机构、执业注册、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挂钩。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信用情况与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定点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应将药品、卫生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情况作为招标采购的重要评分要素。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情况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评标要素。各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法制保障。推动健康领域相关立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出台社区健康服务、公立医院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等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国家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以及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医养融合等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全科医生管理等规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规范监督执法。医疗卫生行业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强化执法督察。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推进各监管部门之间、市区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协同监管、动态监管。社会力量办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诊疗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诊疗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五)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优化人员学历专业结构,提高法律、医学相关专业人员比例,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强化规范文明执法,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引导。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Topics
healthcare regulation
public health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etadata
| 文号 | 深府办函〔2020〕7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sz |
| Date | 2020-04-01 17:12:33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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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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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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