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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4:24:46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henzhen Municip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henzhen Municip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which establishes a standardized system for compiling, managing, and dynamically adjusting the lis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al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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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职权的清理,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等。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权责清单标准、格式及指引,并根据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及指引,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市、区、街道行政职权事项通用目录,指导、协调区级部门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 第五条 权责清单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一)实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核对网上办事大厅清单信息,确保所有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权责清单系统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6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三)市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3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征收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五)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技术完善和动态维护,提升权责清单使用的智能化和便利性,负责权责清单的信息发布。 (六)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施部门在深圳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按照要求填报清单信息,并提请审核。 市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系统中分别审核后,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职权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权责清单纳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 管理系统对外发布的权责清单是实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基准信息,网上办事大厅、实施部门公众信息网站等平台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应与其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发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实施行政职权。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行政职权需作相应调整的,各实施部门应在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10个工作日内,编制或修改权责清单相应内容,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权责清单根据设定依据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权责清单的调整程序: (一)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调整职权事项的,或职权事项的实施依据被废止的; (二)国务院、广东省政府调整本级政府部门职能,需要我市承接落实的; (三)因实施部门调整或其职能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四)实施依据未变,但事项本身或实施要素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已取消实施的职权事项,因工作需要,需要恢复实施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权责清单情形的。 第九条 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增设行政职权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就增设该项职权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专家、相关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项说明材料,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法制部门或市政府审查。 前款规定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并涉及行政职权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转移的,实施部门应在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时说明调整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对于实施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组织法制、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实施必要的,应说明理由。 权责清单的调整意见经审查后,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管理系统信息,经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按照分工审核后,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但仅涉及职权事项名称、职权事项登记表或职权运行流程图部分内容变更的,实施部门直接在管理系统中修改,并报审。 市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在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发现漏报事项、漏报内容、错报内容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修改权责清单。 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承接落实,以及市、区行政职权事项的取消、下放、转移,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调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应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着力推进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的流程优化,减少工作环节,压缩服务时限;推进职权行使标准化,规范行政裁量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 取消的行政职权应从权责清单中删除,实施部门不得再予实施,但应依法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转移、下放的行政职权,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并加强对承接社会组织或下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财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责清单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或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以及清单内容不规范、不合法的,应及时纠正。 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或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或未按照清单信息实施行政职权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内容向实施部门和市机构编制、财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 前款所述部门应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等,并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新区)权责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区级权责清单管理主体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11号)、《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13〕30号)同时废止。
Topics
administrative reform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regulatory compliance
Metadata
| 文号 | 深府办〔2016〕10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sz |
| Date | 2020-03-12 14:24:46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行政体制改革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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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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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 cent 中办发〔2015〕21号 | formal |
| muni 深府办〔2013〕11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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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深府办〔2013〕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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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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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named |
| muni 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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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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