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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15:18:57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the 'Shenzhen Longgang District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 Work Regulations'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szlg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work of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s in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plaining the revision background, necessity, and key changes such as expanding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dvisory team and clarifying thei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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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 characters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修订背景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1月26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2017年5月19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4号)。上述中央、省、市政策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市政府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深府〔2018〕26 号,以下简称《市工作规则》),主要明确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职责、工作机制、法律专务管理、兼职法律顾问聘请原则性规定等事项,为全市各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照依据,也为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修订必要性 2016年2月1日,我区印发了《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深龙府办〔2016〕2号),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服务合同、工作职责、权利以及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实践多年来,对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落实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该《规则》出台后,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对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并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 原《规则》第三条规定“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法制机构人员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外聘法律顾问组成。”修订后为新《工作规定》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人员、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即现行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包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还包括公职律师。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公职律师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故将公职律师纳入本《工作规定》适用范围,为公职律师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提供规范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范围 新《工作规定》第八条参照《市工作规则》,在原《规则》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按照区政府要求参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内容,调整后的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2.对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3.参与区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4.审查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5.按照区政府要求,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6.根据工作需要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7.代理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讼法律事务;8.代理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9.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 (三)增加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基本工作要求 1.明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以集体名义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由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进行监管。(第九条) 2.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参考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3.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涉法事项事先审查机制,即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定或者直接征求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的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涉法事项,事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在报区政府审定或者直接征求区司法局意见时将该法律意见一并报送。(第十二条第一款) 4.增加规定各部门、各街道报区政府审定的管理决策事项上存在法律意见分歧的,报送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并组织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做好充分论证,形成明确意见;经过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送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送,拟定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意见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建议及理由。(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调整司法局对政府法律顾问资源的统筹安排职能 为最大化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明确由区司法局按法律顾问擅长专业领域实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各单位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的,由区司法局协调相关单位,邀请其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讨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法律顾问团队作用。(第十四条) (五)设专章规定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事项 1.增加专项法律顾问的聘任。各单位可根据开展专项工作需要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包括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行政执法、诉讼案件代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专业事项。(第十五条) 2.进一步细化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执业年限及专业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所需具备的条件。(第十七条) 3.进一步细化规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内容,对其中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解聘条件予以细化列举。并要求各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法律事务的最低工作量,最低工作量由聘任单位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酌情确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4.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明确聘任单位应当在聘任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将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解聘法律顾问的,聘任单位应当于解聘后三十日内将解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司法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六)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评价制度 1.强化聘任单位的监督职责。明确聘任单位应当加强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2.增加区司法局的常态化监督职责。对原《规定》中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各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定期抽查与评价,修改为由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区政府审定或者直接征求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时所报送的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对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可根据实际监督情况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函告聘任单位。同时,增加了区司法局对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有质疑的,可以向聘任单位发函,要求该单位外聘法律顾问说明情况。对于各单位应当听取和采纳外聘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和采纳,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区司法局可要求聘任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对原《规定》中有关“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参照《市工作规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区司法局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报告的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为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及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本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4.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评价制度。为更好实现优胜劣汰,明确要求各单位在法律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组织开展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评价工作。此次修订明确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专业水平)、遵守执业纪律情况(职业道德与工作效率)、创新开展工作情况(社会责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类,可作为续聘、解聘外聘法律顾问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七)强化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在原有经费保障、工作协助、支付合理报酬的基础上,明确聘任单位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其提供与交办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法律顾问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并根据需要书面协调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八)明确聘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九)规定了《工作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 《工作规定》适用于专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系针对政府部门自身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法律顾问服务,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Topics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public policy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zlg |
| Date | 2021-02-20 15:18:5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法治政府建设 |
| CMS Category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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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6〕2号
深龙府办〔2016〕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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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深办发〔2017〕4号 | formal |
| prov 粤办发〔2017〕3号 | formal |
| unkn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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