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1-03-18 15:43:35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f Pingshan Distric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ffairs Trusteeship Servic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in Shenzhen Pingshan District'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labor relations affairs trusteeship services, where qualified social organizations provide outsourced HR and labor relations services to eligible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in Pingshan District, with the aim of preventing disputes and promoting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Document Text
4,186 characters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及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力度,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规范劳动关系矛盾多发易发小微企业用工管理,从源头治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人社部发〔2019〕79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主体概念)小微企业是指在坪山区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坪山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型、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而划定。 社会力量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各类主体组织。 第三条(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是指小微企业根据需求将劳动关系事务相关事项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政府部门支持推动社会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主要原则)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自愿,政府推动; (二)依法服务,快捷高效; (三)诚实信用,服务至上; (四)劳企双利,促进和谐。 第五条(党建引领)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各社会力量应加强党建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 第六条(指导机关)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第二章 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对接平台)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搭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对接平台,促进精准对接,引导开展托管服务。 第八条(托管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力量可作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机构: (一)客观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业务范围包含劳动关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或法律服务等;具有专门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条件;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证书之一。 (二)服务能力测试:符合客观条件的社会力量选派两名专职服务人员参加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能力测试,两名专职服务人员测试成绩平均分值需为80分以上。 第九条(托管服务对象)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均在坪山区、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可作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对象: (一)上一年度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其他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 第十条(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公布)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退出)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社会力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在自然年度内其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1%以上或者年度总案件量10件以上; (二)服务机构托管服务对象在自然年度内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的企业数量比例20%以上; (三)服务对象在自然年度内要求更换服务机构比例10%以上; (四)服务机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服务衔接)服务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服务对象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退出)小微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对象: (一)接受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三年; (二)在服务期限内停业、注销、搬迁出坪山区等情形。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第十四条(对接方式)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期举办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双选会,促进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对接,小微企业根据企业需求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服务内容)社会力量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入职管理:提供入职登记表样式、协助企业建立和保存企业职工名册、核验企业新入职员工身份信息、协助特殊人群管理; (二)协助小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劳动合同签订与续签时间、劳动合同文本留档保存、其他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 (三)协助企业办理参保缴费等社会保险事宜:协助企业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帮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协助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事项、其他与企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 (四)考勤管理:协助制定公司考勤制度、协助员工出勤时间签字认可工作、保存员工出勤记录表; (五)协助企业办理薪酬方面相关事项:根据企业薪酬制度帮助企业按月编制薪酬发放计划、提示企业薪酬发放时间、受企业委托代为保存薪酬发放支付记录、其他与薪酬相关事项; (六)离职管理:提供离职申请表样表、协助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协助办理员工离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协助企业结算离职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七)协助企业招聘普通员工:协助企业制定招聘计划招聘方案等、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协助企业办理普通员工招聘具体事宜、其他与企业招聘普通员工相关事项; (八)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提供范本和指导、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提供咨询意见、其他与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事宜; (九)提供基础的劳动用工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为企业提供守法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发生劳动争议后为企业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意见、协助企业促成劳动纠纷和解; (十)按照企业要求帮助企业组织相关员工培训:协助企业制定员工培训相关方案、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师资信息、协助企业办理员工培训组织等相关具体事项、其他与企业员工培训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服务外延)社会力量可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除本办法第十五条以外个性化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服务协议)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等事项,服务协议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服务机构自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服务档案)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档案材料包括:小微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记录、服务佐证材料等。第四章 服务补贴与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补贴数额)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社会力量服务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服务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服务补贴金额,采取逐年递减方式支付补贴。社会力量服务同一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最长年限为3年:社会力量第一年服务每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首次签约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社会力量第二年服务每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首次签约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社会力量第三年服务每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首次签约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7。 第二十条(补贴申请材料)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申请表; (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合同; (五)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效果评估)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坚持结果导向,采取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方式衡量托管服务效果。客观指标指企业在托管服务期间的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量及服务档案;主观指标指在小微企业开展的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所生成评估报告的评级结果,具体评估办法由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机构申领托管服务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补贴发放)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服务补贴数额,按照坪山区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服务补贴。 第二十三条(补贴停止)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后,停止发放服务补贴,已提供服务时间段的补贴按实际服务时间进行折算。社会力量为同一家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满3年后,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不再给予服务补贴,双方主体自行协商服务方式、内容。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服务支持)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在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中反映的用工管理共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供业务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检查,包括:走访小微企业、组织抽查等方式,以确保服务质量。 在服务协议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即时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并不再作为托管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因弄虚作假而发放的服务补贴,坪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生效时间 第二十六条(冲突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opics
labor relations
small business support
government services
Metadata
| 文号 | 深坪府办规〔2021〕1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zpsq |
| Date | 2021-03-18 15:43:3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劳动关系治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 Keywords | 小微企业 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 |
Verification
SHA-256
524ff5b111d40f857be2b6bf50e067d673ebc070d0f607b35ce1a4923cfbb7dd
Compare with archived HTML
524ff5b111d40f857be2b6bf50e067d673ebc070d0f607b35ce1a4923cfbb7dd
References (10)
| cent 国发〔2009〕36号 | formal |
| cent 中发〔2015〕10号 | formal |
| cent 人社部发〔2019〕79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办〔2015〕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named |
| cent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 named |
| prov 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named |
| unkn 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 named |
|
unkn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一图读懂《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named |
| unkn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