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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0977
国办函〔2018〕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8-03-15
Instrument
standard
Cited by
2
Full text · 原文 59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br> 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br> 国办函〔2018〕25号<br> 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br> 你们关于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br> 一、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br>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提升标准化总体水平,为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br> 三、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协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br> 四、质检总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适时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2018年3月12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