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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1621
国办发〔20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6-10-11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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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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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原文 1,1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br>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br> 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br> 国办发〔2002〕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br>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br> 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br> 中央编办 交通部 税务总局<br> (二○○二年一月三日)<br>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改革工作起步平稳,运转正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br> 一、人员划转工作原则。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机构改革的精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保证人员素质,确保社会稳定。<br> 二、划转人员基数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的在册人数,及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为基数,由各级交通、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及编制部门联合核定。<br> 三、干部和职工划转。原从事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各级国税局审查考试录用:公务员经审查后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事业编制干部,由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进行统一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职工按照国税局系统录用职工的标准,由税务总局组织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20%。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br> 四、离退休人员划转。凡从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经核定后与其经费一起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br> 五、分流人员安置。经考试未录用人员,由各级交通部门和国税局组成分流人员安置小组,商地方政府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并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补助,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从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br> 六、编制核定。国税局系统录用人员所需行政编制,待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另行核定。<br> 多年以来,交通规费稽征系统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辛勤工作,为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妥善划转分流安置现有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是车辆购置税费改革的重要环节。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周密组织,确保划转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