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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ACC. 900042092
国办发〔1991〕63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Staff Depart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Military Training Bases for Militia and Reserve Forces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Date
2015-11-3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approved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Staff Department,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and military units to strengthen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military training bases for militia and reserve forces, ensuring their proper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568 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br>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br> 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br> 国办发〔1991〕63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br>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br>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育,进行军事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已建有训练基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尚未建立训练基地的,可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建立,不要强求。<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br>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br> 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br> 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br> 国务院、中央军委:<br>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育,进行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为了加强对训练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br> 一、训练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br> 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训练基地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征用或划拨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br> 训练基地所属的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训练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建设训练基地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预备役师(团);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共同建设的训练基地,其所属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双方共有。<br> 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训练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训练基地土地时,须征得原使用单位同意,并经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另建训练基地划拨相应的土地。原训练基地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br> 二、训练基地的使用范围<br> 训练基地是用于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场所,不得因开展其它活动,影响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br> 建有训练基地的单位,对上级下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必须在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尚未建训练基地的预备役部队,可利用当地民兵训练基地实施训练。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以训练基地的最大承训能力,优先保障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br> 三、训练基地的管理<br> 训练基地的管理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预备役部队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共同使用的训练基地的管理,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根据训练工作的需要,明确主管单位。<br> 训练基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训练保障工作,对管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的业务培训。<br> 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配备的训练武器装备、教材和器材,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搞好登记统计,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br> 训练基地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维护、武器装备管理、训练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br> 管好、用好训练基地是各级军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应明确职责分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的训练部门,为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br>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上述精神,商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规定。<br>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br> 总参谋部                <br>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