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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2727
国办发〔1985〕2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orwarding the Request for Instructions from the Ministry of Textile Industr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Reg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the State Council's Provis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extile Import and Export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3-01-09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orwards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 of Textile Industr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on carrying out the State Council's provisions on textile import and export, which have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t requires all relevant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to implement the opinions, which clarify specific issues such as export revenue tasks,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ustry-trade integrated companies,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extile export companies and newly formed associ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777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br> 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br> 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br> 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br> <br> 国办发〔1985〕26号<br>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br> 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br> 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br> 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br> <br> 国务院:<br> 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5号文件)下达后,各地正在组织实施。到目前为止,按规定有审批权的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经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已经成立“青纺联”式的纺联公司的,有上海、大连、宁波、广州、天津、福州六个市。南通市批准成立了工贸联营公司。除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已于二月二十八日正式开业外,其余都在筹备过程中,尚未对外营业。各地在执行国发〔1985〕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新成立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工贸结合公司、工贸联营公司、联合体、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国家出口商品收汇任务。<br> 1.新成立的纺联公司、联营公司、联合体等,一九八五年的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凡已经由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对外签约成交的部分,仍由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承担,纺联公司等保证供应货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负责收购出口;其余尚未成交的部分,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任务,他们可以自己成交出口,也可以委托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代理任务。要妥善处理好出口商品配额和介绍客户等工作。发生问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九八六年纺联公司所属成员厂的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将由纺联公司全部承担。纺联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能力,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也可以委托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代理出口。<br> 2.新成立的纺联公司都可以参加今年春季广交会。凡已正式对外开业的纺联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对外签约成交;未正式对外开业的纺联公司可派人参加,熟悉情况和客户,其产品仍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签约。<br> 3.各地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和新成立的纺联公司,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各地要做好工作,稳定干部思想,不要由于成立纺联公司而影响对外成交。在纺联公司尚未对外开业前,工贸双方仍应和过去一样,衔接好计划和品种。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要积极对外成交,纺联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保证按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提供货源,对外履约。<br> 4.凡沿海开放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没有参加纺联公司的纺织企业,以及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纺织品出口计划任务,仍由各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承担,并积极对外成交。各地纺织工业部门都应照常供应适销商品,共同完成出口任务。<br> 二、国发〔1985〕5号文件提倡在出口纺织品方面积极搞工贸结合,目的是为了在产销直接见面的条件下,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并且明确指出,出口纺织品搞工贸结合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青纺联”是一种形式,企业也可以采取其他自由联合形式。要给企业选择工贸结合、联合、联营方式的自主权,让工贸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在实践中创造改革、搞活和扩大出口的新经验。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有权决定的事。各纺联公司要让生产企业站在出口的第一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真正把权放给他们,并要坚持企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原则。<br> 三、目前国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保证统一对外,凡出口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仍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除“青纺联”可以直接对外成交外,其余新成立的纺联公司均暂不对外成交,但可参加对外谈判。盈亏归纺联公司,纺织品公司收取手续费。待今年春季广交会以后,视国际市场情况,再研究纺联公司成交两纱两布问题。“青纺联”对外成交两纱两布,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要接受外贸部门的业务指导。今年各纺联公司出口两纱两布的额度,可参考一九八四年基数。<br> 四、纺织品进出口经营体制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因此,各地成立各种形式的纺织品工贸结合公司和直接对外的联合体、生产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条件成熟的先办,条件不成熟的暂不搞。先把今年已经批准成立的六个纺联公司作为试点办好,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推广。尚未开业的纺联公司,必须认真地做好筹备工作,在未具备必要的条件前,不要匆忙正式对外开业。<br> 我们两部要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级纺织部门和外贸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工作。纺织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档次,积极供货;各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纺联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为扩大我国纺织品出口,出色地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作出新的贡献。<br>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执行。<br> <br> <br> 纺 织 工 业 部      <br> 对外经济贸易部      <br>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