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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放同江口岸的批复<br>
国函〔1986〕41号<br>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交通部:<br>
黑龙江省黑政发〔1985〕91号文和交通部(86)交河字94号文悉。现批复如下:<br>
一、为发展中苏贸易,同意开放同江口岸。<br>
二、同意在同江口岸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和口岸管理委员会,并新增编制一百五十四人(包括绥芬河口岸五人、黑河口岸五人)。<br>
三、同意由国家补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办公和生活用房基建投资四百万元,由黑龙江省负责统一建设,包干使用。开办费由地方解决。<br>
四、同江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检查验收。<br>
五、其它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另文通知。<br>
国 务 院<br>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