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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br>
黑龙江省军区将哈尔滨文庙移交黑龙江省<br>
文物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批复<br>
国办函〔1985〕2号<br>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黑龙江省军区:<br>
黑政函〔1984〕73号函收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精神,要求把哈尔滨文庙这座仿古建筑群保存下来,并就此与黑龙江省军区达成协议。鉴于哈尔滨文庙的移交与原哈军工院内房地产争议无关,经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黑龙江省军区将哈尔滨文庙移交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管理,双方要严格按照交接协议书及会商纪要办理。<br>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br>
中央军委办公厅 <br>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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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军区将哈尔滨文庙移交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批复<b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军区将哈尔滨文庙移交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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