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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2958
国发〔1986〕100号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Cleanup of Ad Hoc Institutions

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2-07-25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to review and reduce the number of ad hoc institutions (temporary committees, leading groups, offices) that have proliferated beyond necessity, and establishes stricter approval procedures for creating new ones.
Full text · 原文 1,237 字
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br> 国发〔1986〕100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近几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在常设机构之外设置了不少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从实际情况考虑,由于新旧管理体制正处于转换时期,现有常设机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需要,临时设置一些非常设机构,加强某些方面的工作是必要的。但是,目前非常设机构设置过多过乱,在许多地方超过了常设机构的数量,而且还在继续增加;有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或主要工作已移交常设机构办理,机构依然存在;有的设置实体的办事机构,还形成上下对口的管理系统,从而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臃肿、重叠,既扩大了人员编制,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又造成常设与非常设机构分工不清,以致助长了官僚主义,降低了工作效率。国务院认为,当前必须认真清理非常设机构,清理的重点是设有工作实体的非常设机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br> 一、区别情况,撤并一批非常设机构。各级国家机关现有的非常设机构中,凡承担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或可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一律撤销;具体工作可交由有关部门办理,但确因对内对外工作需要一时不能撤销的,可保留名义,撤销实体办事机构;确属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为弥补常设机构设置不足成立的,或承担的任务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难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可暂予保留。<br> 二、要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确定由某一部门负责的任务,或可由政府办公会议、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再设非常设机构。属于综合、协调、咨询性的工作,原则上不设非常设机构,非设不可时,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属于跨部门、跨地区或涉及军民合作的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的,其实体办事机构由依托单位代管。属于临时性、阶段性的社会工作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精干班子,不列编制,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属于需设非常设机构动员、号召群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务,可在有关部门挂牌子,不另设办事机构。上级政府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对口设立非常设机构;县以下特别是区、乡、镇,原则上不准设立非常设机构。<br> 三、加强对设置非常设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增设非常设机构,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编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同级政府讨论决定;需在非常设机构之下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要按照设置常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从严掌握。<br>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清理方案,抓紧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在清理工作中要起表率作用。已经进行清理、整顿的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底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中央精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br> 国务院 <br>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 <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br> 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