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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ACC. 900042976
国办发〔1986〕25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n Properly Handling the Handover of County (City) People's Armed Forces Departments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Date
2012-07-24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provides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handover of county (city) people's armed forces departments from military to local government control, covering personnel adjustments, equipment and fund transfer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salary standards, in accordance with Central Document No. 5 (1986).
Full text · 原文 2,007 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br> 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br> 国办发〔1986〕2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br>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移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br> 一、认真抓好中发〔1986〕5号文件的传达贯彻。这个文件是做好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加强人武部建设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要按照文件的规定,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联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发〔1986〕5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军区是否单独召开会议,由各军区确定。<br> 二、调整配备好人武部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尽快制定下发县(市)人武部编制表,军队要按新编制调整配备好人员,不得超配;陆、海边防和条件艰苦地区的人武部要尽可能配齐。干部的调整,先在省军区内进行,仍配不齐的,可从部队选调一部分当地籍干部到人武部工作。超编的干部,由军队安排其他工作或作转业安置,安置前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人武部的职工,要按编制配备,缺编的,尽量在本县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劳动指标,从当年地方劳动指标中解决。民兵装备仓库的保管、警卫人员,一定要选拔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热爱民兵武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因行政区划变动县(市、区)需要建立人武部的,待移交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筹备,由地方政府负责组建。<br> 三、切实做好武器装备和经费的交接工作。对人武部的武器、弹药、物资、经费和房屋、训练基地、仓库以及其它各种设施,要认真进行清点造册,切实办好交接手续。按部队原编制未配齐的车辆,由各军区从堪用车辆中调剂解决。人武部应把各项债权债务结清,不留悬案,移交前合理超支的烤火费、差旅费、医疗费等,从本级节余的经费(不含民兵事业费)中调剂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报军分区审查核实,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逐级平衡核销。平衡本级超支后,尚有的包干经费及本级有权留用的预算外收入,可随单位移交时一并带走。<br> 四、办理好县(市)人武部人员及干部家属的落户工作。人武部按编制移交的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转业或退伍行政介绍信准予落户;在陆、海边防一线的县和条件艰苦地区(按照国发〔1983〕68号和劳人科局〔1983〕06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工作的人武部干部,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迁到干部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批准证明,准予落城镇居民户口。<br> 五、人武部干部、职工的工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新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br> 六、人武部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随军遗属移交中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尽快做出规定并下发执行。移交工作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br> 七、县(市)人武部干部佩戴的帽徽、领章和肩章,在没有制定下发新的专业符号之前,暂继续佩戴军队现行的帽徽、领章和肩章。<br> 八、县(市)人武部人员的口粮定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当地公安干警的工种研究确定。人武部人员的口粮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凭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地方接供。集体伙食单位余存的军用价购粮票,交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储存手续或换用地方粮票,财政粮票由军队作价收回。<br> 九、县(市)人武部的车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换和使用地方车辆牌号。<br> 十、县(市)人武部保存的档案随建制移交地方,凡过去已上交军分区、省军区的档案不再抽出移交,人武部今后工作需要档案时,可按规定借阅或复制。<br> 十一、加强对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的领导。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级军区必须加强领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移交方案,并选择一、二个人武部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尔后再有步骤地展开,不要抢时间、赶进度,要成熟一个移交一个,保证圆满地完成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的任务。<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中央军委办公厅          <br>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